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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生存事件条款——兼议瑞信AT1债券减记事件 |
蔡卓瞳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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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政府救助面临的困境后,巴塞尔协议III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合同中加入生存事件条款,即当银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法生存或者接受政府注资前,资本工具会被减记或者转股,以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为了稳定投资者预期,应当明确界定生存事件条款中的两个关键概念,即“无法生存”和“公共部门注资及其同等效力支持”。考察我国目前银行减记型和转股型资本工具的合同约定,在生存事件触发后,会出现“债权先于股权被减记”或者“转股基准价格过高”的问题,导致原股东反而会因为银行经营不善而获益,诱发道德风险。参考欧盟的经验,生存事件触发后的效果不宜交由市场主体自行约定。建议把握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的契机,授权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问题银行的净资产情况,依照股权和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顺序,决定对资本工具予以减记或/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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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金融风险处置,
银行资本工具,
生存事件条款,
巴塞尔协议,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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