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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
霍梅妮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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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选一”行为具有双面的行为效果,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应从其行为的实际效应出发分析其违法性,因而宜适用“合理原则”,从其本身是否违法、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具有免责的正当理由等三个维度展开违法性分析。当判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应立足现行法律寻找解决路径,可使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予以规制。在法律适用时要注意结合互联网竞争和平台竞争的行业特点,注重平台特点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定分量,注重“市场控制能力”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认定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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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电子商务,
电商平台,
二选一,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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