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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现实反思与优化路径 |
余江波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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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等特征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期,有必要在行政处置程序之外,保留由法院主持与推动的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两种模式。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以及各类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间共性突出,为减少规则制定的脱节与矛盾,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一章。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设计应当保障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平保护债权人,并建立起与其他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协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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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破产,
破产机制,
行政主导,
司法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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