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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破产隔离功能滥用的法律规制——兼议信托法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协调 |
张叶东1,王智伟2 |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1620;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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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族信托是一种近年来颇受高净值人士青睐的家族财富传承方式,但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存在委托人滥用家族信托以恶意逃避个人债务的风险。对此,现行《信托法》和银保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么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要么没有切中要害。为了防止委托人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滥用家族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应完善《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好与正在筹备构建中的个人破产法的协调和衔接。为此,建议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模式上,采用当然免责主义与许可免责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在法律上明确不能破产免责的情形;同时吸收国外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委托人实施欺诈性信托时的债权人撤销权,并制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主观目的认定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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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信托法,
个人破产法,
家族信托,
欺诈性信托,
个人破产免责,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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