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振权,李大伟,吴 非
:科技金融是驱动微观主体创新的重要动力。本文聚焦于“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政策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事实,通过对2007-2018年A股主板上市企业财务指标的处理与分析,实证检验科技金融政策是否能对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的水平与强度产生显著作用,并进一步分析企业生命周期因素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确实受益于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这一驱动效果对于成熟期企业而言更为显著,对于成长期企业而言较弱;从渠道机制来看,科技金融政策可以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升财务稳定性来促进企业数字化技术应用;从企业异质性来看,科技金融政策能够对非国有企业和高技术企业形成良好的数字化技术应用驱动力,特别是对于高技术企业而言,科技金融政策能够有效驱动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展现出良好的靶向性特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对科技金融政策的理解,为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转型提供决策依据。
2021 Vol. 1 (9): 3-19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48
)
-
汪克亮,赵 斌
:数字金融作为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产物,能够提高区域创新水平进而深刻影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源效率,并最终作用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本文在梳理数字金融对能源效率的影响机制基础上,基于2011-2018年中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实证分析数字金融发展对能源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促进能源效率的提高,区域创新水平的提高是数字金融影响能源效率提升的重要传导机制;第二,数字金融、区域创新水平提升对不同分位数处的能源效率存在不同异质性影响,能源效率对邻近地区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数字金融与区域创新对邻近地区能源效率的提升均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基于此,一是要加强“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数字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设施支撑;二是要加快我国自主创新进程,以创新驱动能源效率的提升;三是要充分借助数字金融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借助科技创新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发展,逐步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
2021 Vol. 1 (9): 20-31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30
)
-
李 涛,方江燕
:党组织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政治力量,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本文基于2014-2018年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数据,从党委书记个人特征视角出发,考察党组织治理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第一,党组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有助于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且与“讨论前置”制度发挥着协同治理作用;第二,党委书记的财务金融经历和政治晋升预期可强化党组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正向促进作用,此效应在实施“讨论前置”制度的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得到以下政策启示:第一,应积极吸纳党组织成员进入企业管理层,通过党组织先进的政治思想督促管理层实现企业资产管理目标;第二,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选拔和培养机制,在干部选拔任免时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素养和党建工作能力。
2021 Vol. 1 (9): 32-43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16
)
-
于 波,王 威,霍永强
:基于2012-2019年上市公司面板数据,本文以媒体报道作为外部治理载体,检验内外部协同治理机制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非负面媒体报道通过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促进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内外部协同治理作用显著。第二,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管制越宽松、市场化程度越高,商业信用融资受内外部协同治理影响越大。第三,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越低、银行借款占比越低,内外部治理对商业信用融资协同提升效应越明显。上述研究结论带来的启示如下:第一,监管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媒体传递的信息,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媒体行业应当加强自律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媒体专业化、中介性和独立性,避免因“媒体俘获”而出现新闻失真;第三,供应商和外部投资者在做出信贷决策前,应当充分搜集媒体报道,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第四,企业应努力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推进内外部治理协同发展,借助媒体正面宣传提高市场参与者信任度,促进产融良性循环。
2021 Vol. 1 (9): 44-56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06
)
-
程 威
:加强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的主流政策导向,互联网新型反垄断则是规制重点。轴辐协议是融合纵向与横向协议于一体的新型限制竞争行为,已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有所体现。平台经济语境下,平台经营者与算法外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均因不同市场层级的互动关系而形成轴辐外观,加上平台算法容易促进经济体内的信息传导,产生持续限制竞争、隐秘规避法律的制度风险。美国法律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加以调整,但识别方法上类推适用横向协议的有关规定;欧盟法律逐渐形成识别轴辐协议的关键构成要件,以动态打击相应违法行为。我国应在国际实践的基础上,在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和避免打击面过大之间寻求适当平衡,重视轴辐协议与类似垄断行为之间的关键区别,从主体的双层性、行为的多元性与意图的违法性等层面设定轴辐协议的成立要件,对轴辐协议主体责任认定宜适用合理分析、效率抗辩与宽大原则。在规范建构上,应推定轴辐结构具有违法性,倒逼轴辐结构主体以效率抗辩自证清白,维持执法者与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均衡。
2021 Vol. 1 (9): 57-6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26
)
-
黄 凯
:VIE模式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常用的控制权架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合同公司化降低了交易成本,VIE模式却是将公司控制权重新合同化。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外资准入法律的缺位和监管机构的主动沉默扭曲了交易成本,有限的司法能动也难以调和这种失衡,这激发了市场主体在此情形下的理性选择。但法律的缺失、监管机构的沉默以及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给VIE模式带来了一定的合同效力危机,不利于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和我国建立开放有序高效透明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民法典》和《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为VIE模式的治理回归带来了新的可能。我国应当引入金融监管领域的穿透式监管思维对外资控制权进行实质识别,更好地保护外资准入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完善制度供给,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更多中国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
2021 Vol. 1 (9): 68-7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31
)
-
李伟群,方 乐
:加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既是保护海外投资者权益的现实需求,也是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需求。海外投资保险是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预警—分散—处置”三层防范机制中的核心要素,但其有限的覆盖面是现阶段我国海外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一大阻碍。究其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上未形成联动、保险要素的设置有待优化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开展乏力的直接推手,但立法者对行动者有限理性的忽略才是实质阻碍产生的根本原因。为了加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以成文形式摒弃有限理性对制度设计的侵扰,一是借由特别条例的出台,优化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条件、保险范围、保险人等保险要素设计;二是在采纳混合模式的基础上,升级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条款。
2021 Vol. 1 (9): 78-8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26
)
-
董世坤
:证券交易所惩戒机制是自律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与会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相应法律关系。但如何认定其性质,学界存在争议,先后出现“违约责任说”、“社团罚说”、“特别权力关系说”等不同观点。事实上,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呈现公权化趋势,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权力属性愈发明显,其本质为一种社会权力。证券交易所惩戒权以威慑与救济践行其社会价值,以专业、信息优势与市场灵敏度在降低执法成本与防范市场风险方面体现更高的经济价值,以其“软法”功能对证监会处罚形成有益补充,二者共同成为证券市场治理的重要力量,在多层次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1 Vol. 1 (9): 88-98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