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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献贞
: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驱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路径,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数字化转型纳入到包含有限知识溢出的扩展投入品种类模型中,分析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并进一步探讨政府补助所发挥的调节效应。以2013-2021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第一,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且对国有企业、成熟期企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第二,数字化转型可通过优化创新要素配置、降低企业成本等途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第三,政府补助在数字化转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了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
2023 Vol. 1 (7): 3-1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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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玉,孙瑾瑾
:创新是决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利用国内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准自然实验,使用知识宽度法测算上市公司专利的知识宽度,以此衡量企业创新质量,并基于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法治强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效果及影响机制。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新质量,知识产权司法处理水平与企业创新人才投入强度在其中发挥了部分链式中介效应;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企业创新质量的激励作用对国有企业、珠三角经济圈企业较为显著,但对民营企业作用不显著。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要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改革,提高司法执行效率。要从司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保护和支持,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2023 Vol. 1 (7): 16-2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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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渝,盛 建
:企业创新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以《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准自然实验,分析“前期帮扶”式信贷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影响,并基于2013-2020年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政策效应评估。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信贷政策有效改善了企业创新投入及创新产出,银行信贷融资和股权融资在其中发挥了中介效应;第二,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信贷政策对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投入及创新产出的影响更加显著,此外,信贷政策显著提升了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却并未提升其创新产出,而信贷政策对小企业的创新投入及创新产出都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第三,信贷政策对处于不同年龄阶段企业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对成熟期企业的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均有显著正向影响,对初创期企业及成长期企业的影响相对不明显。上述研究结果带来的启示是,信贷政策“前期帮扶”的作用方式及银行信贷筛选机制对支持企业创新具有积极作用,其产生的溢出效应有助于减少金融摩擦,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
2023 Vol. 1 (7): 29-4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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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奔宇,黄和亮,钟 琳,陈思莹
:中国“高货币化之谜”是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本文从企业货币使用效率视角亦即企业货币化率(企业现金持有/企业产出)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基于我国上市企业数据,实证检验企业货币化率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和经营效率的关系。结果表明:第一,企业短期负债率偏高推升了企业货币化率。企业短期负债占比提升,导致企业在相近规模、结构和产出条件下,需要持有更多现金,从而推升了企业货币化率。第二,企业货币化率受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显著。企业经营效率提升会提高企业货币使用效率,降低货币化率。上述研究结论的启示:货币政策调控除了在总量上发力、控制货币数量增长之外,还可以通过结构性政策工具来影响企业行为,优化宏观货币化率;要进一步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优先配置给经营绩效较高的企业,提升企业货币使用效率,达到降低货币化率的效果。
2023 Vol. 1 (7): 42-5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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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宇
:作为一种新型价格机制与定价秩序,算法个性化定价本质是一种经济实践:网络效应、长尾理论诠释了其实施基础和动力机制,价格歧视是算法个性化定价的经济学属性。算法个性化定价虽然没有超越价格歧视的实质范畴,但算法与差异定价的结合却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普遍性损害以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风险。鉴于我国现行《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规制都尚存缺漏,未来应当通过完善《价格法》中有关价格欺诈与价格歧视规制的条款,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相关规则,改进《反垄断法》中对于交易相对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实现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协同规制。
2023 Vol. 1 (7): 56-6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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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江华
:平台利用“市场交易中介”和“零售商”的双重身份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在各法域受到高度关注,当前对于是否禁止该行为存在争议,亟需厘清其规制边界。平台自我优待既有可能是为了创造不当竞争优势,也有可能是为了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不能仅凭不利于竞争对手而认定自我优待违法。考虑到实践中多数自我优待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竞争,且市场存在自我纠正的可能性,应当确立以引导为主、反垄断规制为辅的原则,在保护平台经营自主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具体而言,应当优先通过提高透明度、规范数据利用、加强合规治理等方式引导平台自我优待向善发展,降低其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也要注重对潜在垄断行为的规制。在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结构、排斥意图、行为对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2023 Vol. 1 (7): 69-8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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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琴,王 正
: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我国试点个人破产地区的失权规则可以发现,各地均从失权内容、失权期限、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四个角度规范失权问题,失权内容都包括消费限制、行动自由限制及任职资格限制三方面。主要差异在于:在消费限制上,各地对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条款的援用程度和给予债权人的自治空间不同,对行动自由的限制范围宽窄不一,任职限制的标准亦有区别;考察期的确定有四种不同依据,时间长短也存在差异;对于信息披露有规定的地方文件,大都强调其监督性和惩罚性功能;多数地方文件中的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未能将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对应起来。各地失权规则有共性优点,如注重公平自主、核心内容趋同、侧重于消费限制,而且都有意识地创新失权措施;但也有共性不足,如效力位阶低、消费限制标准有待具体化、任职限制范围单一、信息公示与责任机制不成熟。将来全国统一个人破产立法中失权规则的设置应博取众长,坚持法定性与意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动态弹性机制对不同债务人实施差异性权利约束。
2023 Vol. 1 (7): 83-9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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