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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从概念走向立法,碳关税在气候治理及国际贸易领域再次引发广泛关注。本文从气候治理和国际贸易双重视角对碳关税实质进行剖析,对欧盟和美国碳关税方案的具体内容、主要特点进行对比,运用全球贸易和环境分析模型(GTAP-E)对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实施碳关税的影响程度进行实证模拟。分析表明,欧盟碳关税政策的实施将会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负面影响,但通过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可以抵消部分影响,使得影响总体可控;碳关税政策的实施在不同阶段、不同行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具有异质性;碳关税政策的实施对推动我国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实际作用有限,却会导致欧盟及其他部分发达经济体碳排放量增加,总体是“损人不利已”。考虑到欧美对碳关税持积极态度、“先行者”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以及未来更多发达经济体实施碳关税政策产生的“合围”冲击,我国有必要采取积极开展碳关税谈判、加速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发展和完善碳市场、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综合应对措施。
2023 Vol. 1 (8): 3-2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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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夏洪涛,李建伟,程卫红,高 磊,魏鹏飞,赵明晓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宏观审慎政策如何应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所伴随的转型风险,成为金融管理部门和学界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系统梳理了气候转型风险的概念内涵、驱动因素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冲击渠道,分析了转型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逻辑,总结了国际上政策推行的做法,研究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应对转型风险的备选工具及政策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并构建DSGE模型对政策工具的实施进行了具体模拟和分析。研究发现:与气候物理风险相比,转型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为重要和紧迫;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可为应对转型风险提供系统、灵活的政策工具箱;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能够减缓转型风险;政策实施需要统筹考虑三个关键问题:在政策目标设定上不宜将碳减排直接纳入目标而应聚焦减缓转型风险,在政策取向选择上应兼顾棕色惩罚类和绿色支持类工具,在政策时机把握上应珍惜宝贵的政策窗口期并采取前瞻行动。
2023 Vol. 1 (8): 22-4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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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攀,李 凌,潘秋蓉,常英伟
:以2014年中国开展碳市场交易试点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00—2019年中国八个高碳行业上市公司数据,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碳市场交易对高碳企业的减排影响,以及转型金融在这个过程中所发挥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仅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能有效促进参与碳市场的企业减排,甚至还增加了企业碳排放。第二,转型金融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共同作用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减排,并且这种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碳减排净效应可以有效抵消单一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企业碳排放增加的净影响。第三,转型金融通过促进提升高碳企业的减碳技术水平,进而激励企业降低碳排放。基于以上研究结果,在“双碳”目标背景下,要积极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高碳行业进行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加快转型金融发展,稳步推进全国碳市场发展,适时引入碳税政策,充分发挥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促进企业碳减排方面的协同效应。
2023 Vol. 1 (8): 41-5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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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寒,钟海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政策是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实现企业环境治理转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本文基于我国2008-2020年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实证考察了环强险政策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从企业、区域层面进行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第一,环强险政策有助于促进提高企业环保投资,这一政策效果主要体现在促进预防型环保投资、支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上,而对重在末端治理的治理型环保投资的影响不明显。第二,环强险政策通过合规压力机制和激励引导机制的作用改善了企业环保投资行为,即通过降低代理成本、缓解融资约束,进而促进提高了企业环保投资。第三,环强险政策对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效果主要体现在国有和较大规模两类企业中。第四,环强险政策对位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较高以及环境监管力度较强地区的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正向影响更显著。上述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要加快我国环强险政策的推广进程,同时注重针对企业属性、规模、区位等因素分类施策,形成政策激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引导企业进一步改善环保投资行为。
2023 Vol. 1 (8): 56-7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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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所涉规则总体效力层级较低,类型化的制度框架尚待完善,强制性与自愿披露边际不明,难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市场投资者对信息“可理解性”的要求。建议将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分为强制披露、半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三个层次,将制度设计嵌入三层次法律责任框架之中进行类型化完善。在强制披露层次,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读性、可信度五类披露内容指标作出强制性要求,根据“知情权-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构造细化披露义务、明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半强制披露层次,在情景辨析下细化披露规则,兼顾包容性和约束力;在自愿披露层次,既要加强激励又要防止滥用,推动正、负两方面信息披露。
2023 Vol. 1 (8): 73-8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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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鑫,徐以祥
:目前我国碳市场是履约驱动下的现货交易市场,碳配额价格无力动态传导真实供需信号和发现最低减碳成本,市场主体无法灵活应对经济波动并获得低碳投资激励。碳配额价格疲软及波动反映了碳市场效率偏低、传导不畅。在跨期市场机制缺乏的背景下,碳市场效率依赖初始分配。现行碳市场规则不够清晰、缺乏协同、位阶偏低,无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规范基础。遵循以市场逻辑为基础的政府规制路径,跨期交易理论拟合碳市场主体的行为逻辑,碳排放权跨期交易属性亦具备法理支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具有载明碳市场跨期交易制度的文本空间而且位阶更高,是跨期交易制度法律化的适当立法形式。为防止跨期交易可能造成的主体垄断、价格操纵等市场失范,需要明确跨期交易的制度边界和市场规制安排,促进跨期交易与其他价格调控制度的协同,通过行政处罚、创新补助以及市场扩容等手段维护碳市场竞争秩序。
2023 Vol. 1 (8): 86-9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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