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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宏,穆金旗,赵婷婷
:本文以2008-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大股东增持或减持股票如何影响股价极端波动现象的发生。结果表明:大股东交易强度提升显著增加了股价暴涨暴跌风险,其影响主要来源于大股东减持而非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越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权力越小,则大股东交易对股价极端波动风险的影响越显著;较高比例的机构投资者持股和独立董事设置能够有效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削弱大股东交易对股价极端波动风险的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股东交易行为、维护股票市场稳定运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完善规制大股东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大股东集中、大幅、无序减持股票对市场稳定带来冲击;第二,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第三,推动上市公司吸引机构投资者持股、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优化公司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机制,以实现对大股东行为的有效制衡和约束。
2019 Vol. 1 (2): 3-1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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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烈岚,徐 雯
:以A股2012-2016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是否存在黏性特征,同时基于机构投资者异质性视角,考察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持股对高管薪酬黏性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第一,上市公司业绩上升时高管薪酬的业绩敏感性高于业绩下降时,高管薪酬存在显著的黏性特征;第二,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助于抑制高管薪酬黏性,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在完善高管薪酬契约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与交易型机构投资者相比,稳定型机构投资者在抑制高管薪酬黏性方面发挥着更加显著的作用。引导上市公司优化薪酬契约机制、抑制高管薪酬黏性,一是要优化高管的薪酬结构,提高绩效薪酬所占比重,增强高管薪酬对公司业绩尤其是长期业绩的敏感性;二是要完善对高管业绩的考核评价机制,采用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综合考核方式,避免高管短视行为;三是要完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四是要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稳定型机构投资者,保障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权利,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
2019 Vol. 1 (2): 12-2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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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琦,李东亮
:本文系统阐释房地产企业参与碳交易的运行机制,基于古诺模型分析房地产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收益,研究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共赢机制设计,得到以下主要结论:一是在合理条件下,房地产行业引入碳交易可以降低碳排放量、达到绿色环保要求;二是房地产企业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净化水平格外重要,净化率变动对于企业收益以及购房者收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三是从碳交易市场来看,碳交易价格对房地产企业引入碳交易机制的收益以及购房者收益产生重要影响,在合理范围内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双赢;四是当房地产企业参与碳交易时,政府对其碳配额分配数量将会影响企业收益情况。上述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一是要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引导作用,推动房地产行业纳入碳交易试点的控排行业范围;二是将碳排放交易引入到房屋建造、装修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之中,促使房地产企业将减排设备的减排水平、建设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等关键变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三是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碳交易机制改善节能环保型房屋对购房者的实际体验,引导购房者优先选择购买节能环保型住宅,形成购房者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我国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2019 Vol. 1 (2): 21-3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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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夏陈亮,隋学深
:本文通过总结金融审计实践经验,以金融机构监管套利分析为切入点,论述非标资产业务的发展历程与主要特点,梳理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票据贴现与转贴现、资管计划及收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与同业代持、明股实债与产业基金等五种非标资产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剖析非标资产融资存在的主要风险:一是隐匿真实风险,为商业银行非清洁出表和虚假调表提供渠道;二是助推信用扩张,将资金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高风险领域;三是多层嵌套和资金空转,放大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针对上述风险,一是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效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运用监管科技理念,对非标资产业务开展大数据分析;三是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扎紧强监管的制度“笼子”;四是要结合非标资产融资的开展动因及具体形式,严格规范非标资产业务,避免出现违法违规和监管套利行为,为促进我国非标资产业务规范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2019 Vol. 1 (2): 31-4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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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榴
:本文通过评估上市公司内部人股份减持新规的实施效果,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典型案例论证减持新规出台后证券市场发生的新变化,系统分析现行上市公司内部人股份减持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一是制度缺陷给董监高在上市公司立案期间减持留下空间;二是各种低级违规减持行为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三是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仍然有机可乘;四是虚假增持及规避减持等伎俩不断推陈出新;五是大股东通过股票质押违约“被动减持”存在风险隐患;六是违规处罚畸轻,难以达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为此,要立足“三位一体”监管体系,积极应对证券市场新变化;以案为鉴填补监管制度漏洞,增加限制性条件和新的技术手段;加强窗口期交易的管理,积极做好股权质押风险的应对;大幅提高违规处罚力度,有效提升监管威摄的作用,从而为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019 Vol. 1 (2): 43-4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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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远
:股票收益权是资本市场中一类新兴投资标的,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本文对不具备特殊身份的IPO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投资者开展限售期股票收益权转让的形式合规性和实质合规性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看,这类股票收益权转让既不发生股票交割,也不构成股权的部分转让或代持,亦不会导致转让方不满足IPO战略配售与定向增发限售股股东的法定资质条件;从实质上看,这类股票收益权转让不违背股票限售制度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防止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目的,有助于证券市场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此外,我国的司法和监管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合规性予以验证。因此,不具备特殊身份的IPO战略配售和定向增发投资者开展限售期股票收益权转让,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其合规性应当得到肯定。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对应监管政策,对不同类型主体所持限售期股票收益权转让的合规性予以分别界定。
2019 Vol. 1 (2): 49-5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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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顺
: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可作为信息企业分散责任风险之手段。为拓宽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其社会价值,被保险人之范围应作扩大处理,使其不仅明确涵盖信息企业自身,还包括信息企业之管理人员、一般雇员及受托处理机构。就承保范围而言,信息安全事故应以信息侵权行为为基础。鉴于信息安全事故具有隐蔽性与潜在性,容易出现“长尾责任”,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保单应采用索赔基础制。就保险金之给付范围而言,由于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属性色彩,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形态为非财产损害,因而保险金的给付范围主要为非财产损失。为防范恣意,可作限额规定以进行应对。此外,个人信息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亦应赔付被保险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抗辩费用。
2019 Vol. 1 (2): 59-6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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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晶,王建琼
:本文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和金融学等多学科原理,引入参考群体这一新视角来探讨羊群行为的发生机制以及自尊、特质焦虑和他人评价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综合考虑投资者个性心理、认知特征差异以及特定的投资情景,揭示羊群行为偏差的内在原理和发生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一是在充满不确定性的证券市场中,个体投资者常常依赖参考群体所提供的信息以求节约认知成本并且减少内心的恐惧;在群体倾向强烈时,参考群体是诱发羊群行为的有效外部线索,能够预测个体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二是自尊和他人评价联合作用于羊群行为,低自尊水平的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程度比高自尊者更明显;然而当存在他人评价因素时,个体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不受其自尊水平的影响。三是特质焦虑和他人评价构成羊群行为的发生条件,他评效应对特质焦虑形成再调节,从而对参考群体类型与羊群行为之间的关系产生负向跨层次调节作用。上述研究结论可带来以下启示:第一,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宣传片、公开课、讲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普及资本市场交易的相关知识,揭示资本市场交易及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识投资风险,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避免资本市场大幅波动。第二,要针对投资者的内部人格特质和具体外部决策情境,持续、系统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个体应对潜在诱发其行为偏差的具体投资情境以及克服自身的主观心理缺陷和认知偏差,促进其作出理性决策、从事价值投资,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2019 Vol. 1 (2): 67-7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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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嘉
:引入民事责任制度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信用评级监管规则改革中最主要的创新之一。构建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的互补功能,有助于弥补声誉机制约束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准确性。从部分国家制度变迁的情况看,美国立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引入民事责任所产生的法律约束效力尚有待实践来验证;欧盟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与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衔接关系有待理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司法判例为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国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即将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我国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中有必要考虑借鉴欧美澳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构建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民事责任制度。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发挥公共执法和私人监督的互补作用,使后者成为前者的自然补充;要以中国资本市场或投资者是否遭受损失为标准,不设立域外效力限制;要适度限制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实现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与激励之间有所平衡。
2019 Vol. 1 (2): 77-8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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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竹清,张超林
:村镇银行旨在服务三农、践行普惠金融、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天然肩负了金融扶贫的任务,处在金融助力脱贫攻坚的前线。本文选取2012—2016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村镇银行和扶贫数据,分析村镇银行的扶贫效应。实证结果发现,村镇银行扶贫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效应:一是累积效应,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村镇银行数量越多,扶贫效果越好;二是同域效应,即与发起行位于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村镇银行数量越多,扶贫效果越好;三是补充效应,在经济金融欠发达的省域,村镇银行能够发挥较好的扶贫效果,即村镇银行的设立和运作弥补了部分欠发达省域扶贫金融服务的短板。此外,村镇银行在农村扶贫效应显著,而在城市扶贫作为有限。为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加强和改进金融扶贫,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设立更多村镇银行,充分发挥村镇银行支农支小、践行普惠金融的特色和特长;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在其总部所在省域的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通过同域效应充分发挥“本乡本土”和“地缘人缘”优势,使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的贫困群体;第三,引导和鼓励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较差、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真正实现金融扶贫力量下沉,助力农村脱贫。
2019 Vol. 1 (2): 87-9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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