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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伟,王文启
:本文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2007-2016年的创新投入产出面板数据,运用Fare-Primont指数法对大湾区各城市的科技创新效率进行测度和效率分解,并结合空间计量模型分析大湾区金融聚集对科技创新效率的空间溢出效应和具体影响路径。研究结果表明:一是大湾区科技创新效率逐年提升,但总体效率水平依然较低;二是科技创新效率的提升主要依赖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改善,剩余混合效率对科技创新效率的贡献不明显;三是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金融聚集对科技创新效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四是金融聚集对科技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主要来源于规模效率和剩余混合效率,而金融聚集对技术效率的轻微抑制作用减弱了金融聚集对科技创新效率的提升作用。为了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国际一流金融科技湾区,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效率的提升,同时要充分发挥金融集聚对科技创新效率的积极促进作用,重视政府政策和教育水平对科技创新效率的积极影响。
2020 Vol. 1 (4): 3-1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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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俊,蔡 敏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举措,是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的重要途径。本文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为准自然实验,利用沪深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受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进而提高了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受研发投入的影响,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企业受政策的促进作用更显著。以上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第一,应持续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产业,将政策惠及更多企业;第二,在制定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开展产品服务创新;第三,政府在实施产业扶持政策时,应尽量避免直接干预企业的行为,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产业转型升级,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动。
2020 Vol. 1 (4): 16-2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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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岷峰
:近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对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和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却严重不相符。面对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诸多措施进行纾困,但往往只是起到急诊之效,没有从根本上进行医治。构建长期有效的民营企业融资体制与机制,除了要从提升公司治理、明确市场定位、加强产品创新等多角度来增强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要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保证金融供给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通畅。具体来说,一是要改变对民营企业片面认识的惯性思维;二是要明确中小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市场定位;三是要构建民营企业贷前辅导服务机制;四是要坚持贷款评价中性原则;五是要推行民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管理制度;六是要建设民营企业信贷资金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七是要创新民营企业救助信贷产品;八是要颁布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细则。
2020 Vol. 1 (4): 27-3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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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允春,林浩楠,李 彤
:供应链金融被视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法宝”,广泛应用于不同场景下的企业融资。近年来,狭义供应链金融逐步发展为广义供应链金融,其服务范围不断延伸,业务模式也从单一链条模式转变为网状供应链模式;推动主体与应用场景不断进化,进而使得供应链中各“流”发生顺序出现变化;金融科技与金融产品的跨界融合推动传统供应链金融走向智慧化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的上述变化使得传统风险防控体系难以有效应对供应链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交易流风险、财务流风险和信息流风险。为此,建议运用科技手段进行供应链信息采集,打造基于多维数据支持的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供应链信息的真实性,增强核心企业信用的穿透能力;完善供应链金融的信用评估体系,实现信用评估的标准场景化,推动供应链企业间形成互联互信;规范和强化供应链金融的市场准入机制,紧贴市场真实交易来制定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力度。
2020 Vol. 1 (4): 36-4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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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叶婷,陈立松,隆云滔
:社会信用是构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治理模式具有治理基础的泛在全面性、治理过程的价值导向性、治理措施的协同联动性和治理效果的场景应用性等显著特征。在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治理模式下,可通过综合运用基于信用数据的联合奖惩机制、基于信用记录的信用评价机制、基于多元渠道的信用公示机制、强调以用为要的“信易+”应用机制和以信用修复为关键的容错治理机制等措施手段,有效应对社会各行业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信用治理定位由“补充作用”向“基础作用”转变、治理理念由“监管为主”向“服务为本”转变、治理模式由“经验式”治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社会信用将在生产、生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进而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与引导力,使诚实守信成为自觉行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2020 Vol. 1 (4): 45-5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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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佳
:面对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发布了数字服务税指令,规定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境内发生的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规范数字经济市场。数字服务税指令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税收征收体制,对税率、应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配套征管方案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各国征税权的公平分配,并为数字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数字服务税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基础存在质疑,二是数字服务税本身容易导致双重征税问题,三是各国间缺乏协调统一的征收框架,四是欧盟尚未制定数字服务税的长期改进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未来欧盟将会通过增设“落日条款”、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等方式继续完善数字服务税指令。对此,我国要尽快采取行动,通过加强对欧盟数字服务税规则的分析和研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保障我国数字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
2020 Vol. 1 (4): 56-6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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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妍姣
:开展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试点是我国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CDR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现行CDR信息披露规则无条件豁免存托人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忽视了可能影响CDR及其基础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特殊情况;CDR纠纷中的涉外因素可能引发准据法冲突和争议解决方式冲突,进而导致CDR难以适用现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为此,我国可借鉴美国存托凭证(ADR)运用分级制度和信息披露自愿原则来合理分配各方主体信息披露义务、运用有目的利用原则来减弱涉外因素对ADR虚假陈述案件不利影响的做法,秉持立法科学性原则规定CDR存托人与托管人信息披露的法定情形,合理借鉴有目的利用原则以缓和CDR与现行虚假陈述民事制度之间的矛盾。
2020 Vol. 1 (4): 65-7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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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艳,刘岳平
:移动支付业务正快速发展并形成生态,但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仍未参与移动支付生态,其背后原因不甚明确。文章基于威胁刚性理论、前景理论、能力本位理论和制度理论等不同理论视角,从经营业绩差距、科技支撑能力和行业压力三个方面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移动支付生态决策的理论框架,并运用Cox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实际经营业绩与期望经营业绩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有动力参与移动支付生态;具有更高科技支撑能力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有能力参与移动支付生态;同业机构参与比例的上升会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促使其参与移动支付生态。
2020 Vol. 1 (4): 73-8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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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稷,黎荣舟
: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破产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商业银行具有负债式业务经营、存款债权人众多等特点,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破产的社会负效应远大于其破产的经济正效应。鉴于银行体系在经济社会中的系统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法是通过破产预防程序,帮助濒临破产的商业银行摆脱危机、避免破产倒闭。目前我国并未就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专门立法,现行关于商业银行停业整顿、机构重组、接管、并购等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条文存在规定不够清晰、法条冲突和法条空白同时存在、司法启动标准模糊、申请人制度缺失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程序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法律条文进行完善与重整,形成完整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制度体系;明确各种破产预防措施的适用方式与适用次序;制定客观、可量化的破产预防程序司法启动标准;构建“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的申请人制度。
2020 Vol. 1 (4): 84-9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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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程程
:大数据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一些传统社会认知和商业逻辑。大数据杀熟构成一级价格歧视,在某些情形下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的严重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主要见于《反垄断法》,并将价格歧视实施主体限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在大数据分析的助力之下,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也具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建议在认定价格歧视时突破《反垄断法》关于实施主体的禁锢;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大数据杀熟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补偿与惩治的双重含义;在大数据杀熟案件审议中实行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缓解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2020 Vol. 1 (4): 92-9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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