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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研究不同银行的风险承担与小微企业融资供给之间的关系形式和主要特征。从中可以得到以下研究结论:一是资本充足性对银行风险承担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之间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影响特征上表现为门槛效应。二是商业银行过度透支风险承担以扩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的现象,不利于激发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主观意愿。三是在运用最优金融结构理论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时,要更加重视商业银行服务功能的转型、拓展和升级,以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效。四是商业银行在推动风险承担与小微企业信贷有效匹配时,要更加重视员工本地化建设,提升资金运用本地化水平,注重银行风险定价能力培育,夯实负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加快推进公司治理完善和经营模式转型。五是优化地方政府性存款分配、强化政策性风险分担支持、健全金融监管政策市场化约束机制,有助于激发商业银行增加风险承担、扩大小微企业信贷供给的主观意愿。上述研究结论带来的政策启示:一是要坚持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促进银行风险承担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合理匹配;二是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三是要加快推进银行经营和服务模式转型,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要强化市场化发展与政策支持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有效合力。
2021 Vol. 1 (7): 3-2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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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
:本文基于传染病动力学模型,采用我国24家上市银行和130家地方法人银行数据,利用复杂网络传染病模型对银行金融风险传播进行分析,测算当前我国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播趋势和特征,并进一步分析金融风险救助策略的差异性和有效性。研究结论表明:一是当前银行体系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成效显著;二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差异越大、个别市场参与者的集中度越高,金融风险的传播能力越强;三是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传染将长期存在;四是在救助资源面临约束的情况下,分散资源救助中小金融机构优于集中资源救助大型金融机构。上述研究结果带来的启示:一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建立跨市场跨主体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三是优化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和框架;四是健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体系;五是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隔离机制。
2021 Vol. 1 (7): 29-3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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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兵,王利霞
:减税降费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企业经营策略有着重要影响。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可能通过两个方向相反的机制影响企业金融化,即增加企业经营性投资而抑制企业金融化的替代效应,以及缓解融资约束而增加金融资产配置的富余效应。本文基于我国 “营改增”改革这一准自然实验,实证分析减税降费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机制及程度,结果表明:第一,“营改增”对企业金融化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第二,“营改增”主要通过刺激企业经营性投资的替代效应对企业金融化产生抑制作用,但并未显著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和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第三,“营改增”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强于国有企业,且对企业金融化的抑制效应主要存在于存贷比较高的地区。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减税降费政策除了可直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外,对抑制企业金融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2021 Vol. 1 (7): 40-5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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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云华,苏文锦,庄雅淳,顾丽琼
:本文基于蒙代尔-弗莱明(M-F)模型,引入跨境资金宏观审慎管理调控方程,理论推演了外部冲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及宏观审慎政策的调控效应。在此基础上,运用Qual VAR模型构造跨境资金宏观审慎政策的连续变量,利用2001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数据,实证检验外部冲击、国际收支平衡与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以及相机抉择之间的动态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第一,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收支平衡越来越容易遭受到冲击,资本项目渠道对国际收支的冲击尤为明显。第二,从跨境资金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调控力度看,政策调节力度和政策实施效果并不呈正比,若政策调控力度过大不仅难以起到效果,甚至会对外汇市场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三,从跨境资金宏观审慎政策调控启停时机看,在合适的时点介入,政策调控效果才能有效发挥,随着调控时间增加,政策效力边际递减,调控成本却呈现边际递增。第四,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作用存在非对称性,从作用资金流动方向看,对资本流出的影响比对资本流入的影响更显著;从作用资金项目看,政策对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的影响更为显著。
2021 Vol. 1 (7): 54-7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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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岩
:对于缺乏完备监管系统、详细监管数据和清晰风险底数,且混合着互联网信息科技因素的多样化新兴金融而言,金融监管科技的引入对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互联网信息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存在高度虚拟性、迅速迭代性、技术同源性等自限性,但金融监管科技底层支撑技术的实时性、敏捷性、交互性、智能性等特征,使其能较为容易、便捷地将金融监管从传统的命令性、时滞性、封闭性、分散性监管向智能化的协同性、过程性、包容性、集成性监管转变,并在实践中逐步构建具有公私协同性、数据自动化、人机交互性科技型金融监管体系。推动传统金融监管与科技型金融监管的衔接与融合,破解互联网信息科技应用于金融监管创新的自限性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发力优化金融监管系统:一是以数据为核心,设计新兴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二是统筹安排传统与新兴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协同和链接。
2021 Vol. 1 (7): 72-8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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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梅
:经济数字化时代下,税收征收地与价值创造地的错配加剧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数字化商业活动的收入定性和利润归属问题深刻影响着各国税收征管权的实施。为应对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的挑战,部分国家率先展开对数字服务税的探索,旨在扩大常设机构范围,同时将用户参与嵌套进价值创造体系中,以此赋予来源地国对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税收征管权,然而单边的税收举措无法真正解决国际税收困境。目前正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征管秩序的重铸阶段,我国可从联结度问题出发,完善数字化常设机构定义,改进剩余利润分配法与部分分配法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过程中掌握属于自己的话语权。
2021 Vol. 1 (7): 82-9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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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啸宇
: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于立法层面首次正式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吹哨制度。由于程序的空白与规则的不完善,我国证券吹哨制度还不能完全发挥出其制度优势。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吹哨制度还仅仅是一个“新生儿”,既存在理论层面的立法空白,也缺少实践层面的操作经验。尤其在对举报信息的筛查、举报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奖金的数额以及对检举人的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可在借鉴美国证券吹哨制度构造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议授权证监会尽快以部门规章的方式细化证券吹哨制度细则,以实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制度初衷,为吹哨人检举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1 Vol. 1 (7): 91-9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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