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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瑞,成春林
:金融发展具有不可重复实验和不可逆的特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也将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因此,应当深刻地认识到金融发展质量的重要性和提升金融发展质量的紧迫性,转变金融发展理念,从以往的“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金融的作用,促进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具韧性、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本文基于“质量”概念的演变,界定金融发展质量的内涵,即金融发展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程度;从金融发展的动力、过程和结果三个维度论述金融发展质量的属性,其中,金融发展的动力对应金融发展的创新性,过程对应金融发展的稳定性与协调性,结果对应金融发展的有效性、普惠性和持续性。高质量的金融发展体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创新能力的增强、金融风险水平的降低、金融协调度的提高、金融排斥程度的下降、金融效率的提升和金融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等方面。金融发展质量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体现了金融发展的本质,也区分了金融发展的目的和手段,还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2018 Vol. 1 (7): 3-1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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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克强
:居民住房是必需的生活资料,非资本性是住房与工业和商业用房的本质区别。住房资本化是指将住房由作为自住保障的消费品转为投资品,并通过资本的杠杆融资而将风险因素注入住房市场。提出住房资本化的概念不是要标新立异,而是更为科学地研究住房市场运行和调节问题,为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的本源功能提供理论依据。第一,住房资本化不是住房市场化的必然选择。要摒弃资本思维和资本崇拜观,坚定地推动住房市场去资本化,对住房的非自住性投资设置更为严格的融资限制,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消费品属性。第二,住房资本泡沫长期化对实体经济危害很大。要积极推进住房市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持续去泡沫促进住房价值回归,把资本从住房投资暴利中释放出来,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第三,当前住房市场有效需求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由于我国住房需求系统输入方缺乏有效控制、而输出方缺乏负反馈的约束,因此,要对住房投资需求提前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有负反馈效应的政策措施。第四,对资本缺乏约束必将导致住房由资本定价。所以,决不能由资本主导住房的供求,要促进个人居民住房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由资本定价向成本定价回归,扭转资本与劳动在价值分配中的位置,促进价值分配和社会财富向劳动倾斜,从而为激发劳动积极性和科技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2018 Vol. 1 (7): 12-1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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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 飞
:将影子银行引入银行存款创造模型,在分析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等因素影响的基础上,研究影子银行通过分流商业银行存款、改变信用创造从而影响货币供给的理论机制,并基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现实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影子银行规模变化对货币供给有反向影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社会总需求收缩、流动性偏紧,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扩张总体上减少了货币供给,其机理是:第一,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宏观环境下,影子银行分流了商业银行存款,影子银行的预留扣减率(相当于存款准备金率)升高,削弱了银行信用创造的能力,减少了货币供给;第二,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之和可能低于影子银行的预留扣减率,从而在影子银行漏损率的作用下亦减少了货币供给。
2018 Vol. 1 (7): 20-2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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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州,李 昊,林 宇
:本文选取全球具有代表性的七大股票市场指数作为研究对象,首先,运用ARMA-APARCH模型方法对各指数的条件收益率和条件波动率进行刻画;其次,引入极值理论对金融资产收益率的尾部进行建模,拟合金融资产的边缘分布;最后,采用基于最大生成树(MST)算法的R-Vine Copula模型刻画七个股票市场的相依结构,以此测度组合投资风险水平。实证结果表明:一是ARMA-APARCH模型方法可以有效捕捉金融资产收益序列的“尖峰”、“有偏”、“自相关”等特征,引入极值理论对金融资产收益率的尾部建模,能够更好地测度极端情况下多元资产组合的风险;二是由于R-Vine Copula模型在刻画多资产间相依结构时具有灵活多变的R-Vine结构,使得R-Vine Copula模型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多资产间的相依结构,Vuong检验也证实无论在何种置信水平下基于R-Vine Copula相依结构的风险测度精度都是最好的;三是C-Vine和D-Vine的预测能力要强于R-Vine all t和R-Vine all N,这表明Vine Copula相比于二元和多元Copula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反映真实资产之间的相依结构。上述研究结论为更加准确地测度金融资产组合投资的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技术参考,可以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金融资产组合风险的监管和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2018 Vol. 1 (7): 28-3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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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军,闻丹锋
:本文运用二元GARCH-SK模型和独立成分分析等方法,对基于时变高阶矩风险的期货最优对冲比率模型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探讨投资者风险厌恶系数、交易成本等因素对期货最优对冲比率的影响,并且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研究对象,对基于时变高阶矩风险的期货最优对冲比率模型的有效性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一是沪深300股指期货和现货的收益率序列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超峰度和负偏度等非正态分布特征,因而在刻画资产收益分布时高阶矩风险对收益率的影响不容忽视;二是在考虑交易成本以后,最优调整频率会随着投资者风险厌恶系数的增加而提高,但调整幅度会不断缩小,且对于最常见的风险厌恶系数,投资者需要每两日调整一次期货最优对冲比率,以期获得最高的效用水平;三是基于效用最大化、同时考虑条件高阶矩风险的动态对冲策略能够更好地实现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虽然其风险水平会比方差最小化对冲策略更高,但是带来的收益增长更为显著,因此,能够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效用水平。上述研究结论可以为推动基于高阶矩风险的期货对冲比率方法在金融市场投资实务中的推广与应用提供参考。
2018 Vol. 1 (7): 39-4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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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方琳,田增瑞,赵袁军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具有保护创业投资机构利益和激励企业管理层的双重价值,授予其合法性并加以适当规制,有利于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基于对赌协议运行机理,结合摩根士丹利与中国动向管理层、永乐电器管理层的对赌案例分析表明,创业投资运用对赌协议会产生正负两方面效果。我国创业投资运用对赌协议面临着不少障碍,包括:对赌协议在我国是否具备合法性尚存在争议,类别股和可转换证券方面的制度性约束限制了对赌协议的股权运作,对赌协议与现行企业上市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等。为了充分发挥对赌协议的价值发现和估值调整功能、更有效地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在宏观层面上,建议国家认可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投资运用对赌协议提供良好的环境;在微观层面上,对赌双方应谨慎设定对赌目标,精心设计企业控制权相机分配条款,运用分层博弈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并设定对赌协议的权变机制。
2018 Vol. 1 (7): 49-5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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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锐
: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实施后,大量内地投资者赴港投资,两地交易制度及监管体制差异所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规制跨区域证券不当推介问题、如何在不同资本市场上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尤为重要。对内地和香港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比较研究表明,内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位阶较高、覆盖范围更广、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更大,而香港规则长于细节建构与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内地投资者权益、促进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对《互联互通规定》中的“适当性属地管理”进行合理解读,明确其仅具有行政职权地域划分的意义,给予投资者包括投诉、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种救济方式选择。
2018 Vol. 1 (7): 58-6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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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醒侨
:自2017年12月欧盟宣布争取在2019年设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以来,欧盟主要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各方反应正面,各界普遍预期欧洲货币基金组织有望正式成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全球首家区域性货币基金组织,将显著改变全球金融安全网的传统格局,IMF与区域性货币基金组织并存的时代即将来临。本文论述欧盟设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政策考量因素及具体制度安排,分析欧洲货币基金组织成立对欧洲货币联盟体系、全球金融安全网带来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总结欧盟设立欧洲货币基金组织的借鉴意义,指出建设区域性金融安全网需要具备健全的法律基础、完善的配套机制和稳健高效的决策机制,同时区域性金融安全网要有合理的定位,明确与IMF在实施具体危机救助中的协调原则、分工安排和约束机制。
2018 Vol. 1 (7): 66-7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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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娜娜,蔺 鹏
:“麦克米伦缺口”本质上是金融供给主体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排斥,金融科技驱动下的智能金融全面诠释了金融包容理念,有望成为有效治理中小微企业“麦克米伦缺口”的新路径。本文从金融资源供需匹配视角分析“麦克米伦缺口”的金融排斥本质,并从金融制度安排、金融体系架构、银行运营管理模式三个层面探讨中小微企业遭受金融排斥的原因。基于智能金融的金融包容属性,提出弥补“麦克米伦缺口”的路径和措施:一是依托支付生态与智能获客技术,精准捕捉、高效转化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运用大数据征信与信用评估手段,科学、客观地评估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三是借助大数据平台与区块链智能合约,高效管理中小微企业融资流程;四是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有效管控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为发挥好智能金融治理“麦克米伦缺口”的效能,要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为智能金融发展提供硬环境支持;优化金融科技生态体系,为智能金融发展提供软环境保障。
2018 Vol. 1 (7): 73-8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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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晋
:“独角兽”公司回归我国境内上市是当前资本市场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相较于其他上市模式,换股并购模式凭借独特优势而受到“独角兽”公司青睐并有望成为回归境内上市的一个途径。但是,现行制度规范仍存在诸多空白、或不能适应“独角兽”公司的实际需求,包括隐含交易风险、投资者保护漏洞等。为了在“独角兽”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背景下改进投资者保护安排,一是要完善上市公司表决程序和规则,合理设置特殊表决权股东的表决规则,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改进股东大会表决基数的设定,针对“独角兽”公司特殊治理结构或股权结构设置类别股股东表决权基数规则;二是要完善上市公司外部信息披露规范,扩充基于“独角兽”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特点的信息披露内容,加强对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动态调整与综合评估;三是要完善上市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明确与扩展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引入价格协商机制与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现金选择权定价机制。
2018 Vol. 1 (7): 81-9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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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静
:广泛存在于证券市场的公开承诺发端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大量出现于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并一直沿用至今。现行法律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承诺”一词,存在着性质不清、构成要件不明等问题。对公开承诺的法律调整,一方面,要尊重现行制度和规范,凡是能够纳入现行规范体系的,要立足现行制度来解决,保持规则的一致性,避免承诺滥用;另一方面,要尊重国内证券市场实践,对现行制度无法容纳的承诺类型,要厘清其性质,明确其责任。证券市场公开承诺应当严格限定在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范畴内,通过对承诺的意思表示、作出主体、相对人信赖等要件的剖析,可以将现有承诺中不符合对公众之单方允诺要件的事项甄别出来,将其回归至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前瞻性信息等既有法律制度之中,唯此方能溯本清源、实现承诺之立法价值。为了确立证券市场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法律效力,一是要在民事基本法的法律行为部分一般性地明确单方允诺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对《证券法修订草案》139条作进一步改进,将该条中的“承诺”修改为“单方允诺”,并确立单方允诺之债不履行的责任。
2018 Vol. 1 (7): 92-10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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