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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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

2020年 1卷 6期

刊出日期 2020-07-01

李思敏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制度设计,继承了我国自贸区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借鉴了国际自由贸易港的主要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率先实践。作为自贸试验区的“升级版”,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创新系统性更强,其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采取内外分离的离岸金融发展模式、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率先落实国内金融业扩大开放政策、构建适应自由贸易港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下一步,广东自贸试验区应借鉴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经验,立足毗邻港澳的优势,推动更高水平的金融开放创新。一是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特别合作区,建设与境内在岸市场相对隔离的金融市场;二是积极推动跨境交易环节可兑换改革,促进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三是试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准入管理的新模式,便利引入港澳和全球金融资源;四是强化金融与航运、贸易、科技等服务业的集成创新,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五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有效防控金融开放创新进程中的风险。

2020 Vol. 1 (6): 3-10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95 )

邹辉文,郭华梅

:信用违约互换(CDS)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有效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的可能手段。为了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有效运用CDS工具,应当首先解决CDS定价问题。本文假设借款人的资产价值变化满足跳跃扩散过程,利率服从Vasicek过程,信贷资产的信用等级只与借款人的资产价值有关。在结构化框架下,结合互联网消费信贷有别于一般债券的特性,给定信用等级边界和违约边界两个条件,构建包含信用等级迁移的互联网消费信贷CDS定价模型。然后以迁移边界耦合的偏微分方程组表示违约概率,借助Fourier变化和Poisson公式等数学方法求得违约概率的显式解,继而计算CDS的价格。比较分析引入CDS前后的消费信贷风险收益特征表明,在CDS保费费率满足一定条件下,引入CDS合约不仅可以有效转移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还可以增加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

2020 Vol. 1 (6): 11-23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07 )

吕学梁,马玉洁

:住房同时具有消费和投资两种属性,对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产生复杂影响。为探究住房影响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的路径和机制,本文使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3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仅有一套住房会对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产生负向作用,但是拥有多套住房会提高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第二,住房价格上涨的财富效应、住房贷款的平滑消费和杠杆功能会提高投资组合的有效性;第三,对于不同年龄群体,住房对其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的影响存在差异;第四,风险偏好会影响住房与家庭投资组合有效性之间的相关关系。基于上述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补贴力度,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房价大起大落;三是要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家庭的具体状况,推出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

2020 Vol. 1 (6): 24-36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02 )

谭书卿

:数字经济依托于虚拟网络对现行税收征管规则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传统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利润分配规则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也难以对数字经济交易进行有效识别。为了防止税基侵蚀、缓解财政压力,部分国家实行开征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在国际层面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张协同方案,并提出了“双支柱方案”,通过设立新课税权、革新传统规则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应当积极回应OECD方案,反对单边措施,完善信息管税制度,聚焦价值链分析,为多边统一方案做好充分制度准备,同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规则制定,最大限度保护我国数字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2020 Vol. 1 (6): 37-44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96 )

刘孟飞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深刻改变了金融生态、重塑金融格局,但也暴露出监管能力不足和手段缺失等问题。金融科技既蕴含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又存在因底层信息技术等非金融因素引致的数据窃取、隐私侵犯、网站攻击等信息技术风险,为金融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认知受到挑战,金融科技生态下的新型监管存在短板,金融科技导致信息不透明,传统的“一元多头”式分业监管体系缺陷凸显,监管主体与监管行为难以识别,监管技术发展滞后。为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潮流,应建立一个企业、社会、行业协会与政府等多元主体合作的协同式监管体系框架,辅之以主动性、穿透式监管作为监管理念基础,以监管沙盒进行监管机制创新,以监管科技为底层技术工具支撑,加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行为,切实保障协同监管体系的贯彻落实。

2020 Vol. 1 (6): 45-55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84 )

朱睿妮

: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有别于政策性债转股,是指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企业对债转股权人及原股东所构成的全体新股东以重整企业资产为限所做的整体分配。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实施依据特定化、组合方式多样化三大特点。但由于法律同政策和实践脱节,导致重整程序商业银行债转股陷入诸般困境,出现了法律规范零散模糊且未做好与重整制度的衔接、实施机构在间接持股模式中缺乏独立性、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对此,要健全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实体规范、保障实施机构在间接持股模式中的独立性、创新重整程序中商业银行债转股退出方式。

2020 Vol. 1 (6): 56-65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78 )

徐景峰,方 蕾,徐佳斌

:“因灾致贫”与“因灾返贫”是推进我国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的一大障碍。保险作为农村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在风险发生时为农户提供损失补偿,从而为农村居民构筑生产安全网,是实现扶贫事业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出发,通过多重均衡模型来分析农业保险的扶贫效果,并从人口结构、补贴模式和市场组织形式三个角度来探讨保险精准扶贫的效果。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引入全额保险对收入水平较高农户效用的提升最为明显,而对收入水平较低农户的影响不显著。第二,提高保费的补贴比例可以放大农业保险的扶贫作用,能够有效帮助一部分因保费支出而陷入贫困的群体脱离贫困陷阱。第三,自由投保模式的保险脱贫效果要优于强制性投保,并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农户破产概率。第四,提高保费补贴可以降低收入水平较低农户跌入贫困陷阱的概率,但随着保费补贴比例的提高,其扶贫脱贫的效果会逐渐降低,即存在边际递减的趋势。

2020 Vol. 1 (6): 66-81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90 )

易楚钧,吴学斌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发展历程。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2020 Vol. 1 (6): 82-90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86 )

汪金钗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先行赔付制度是一种诉讼外和解机制,有助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充分、及时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证券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谨慎履职。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是先行赔付的主体,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优势,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实质参与赔付的程序和登记确认方式,创新激励机制以提高责任主体开展先行赔付的积极性,保障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

2020 Vol. 1 (6): 91-99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