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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曦
构建个人养老金财富精算模型,从“激励中性”视角研究个体养老金财富的奖惩机制设计,在保障适度原则下测算奖惩因子,评估奖惩机制对个体福利及保障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均能获利,但存在性别差异。第二,征缴率的提升将提高个体养老金财富精算现值并缩小性别差异;征缴率的提高将提升养老保险保障程度,对年轻人的提升程度更大,但退休待遇提升导致的代际转移会加剧劳动不公平。第三,男性、女性的奖惩区间分别为[-6.41%, 8.61%]和[-3.39%, 4.71%]时,会出现因延迟或提前退休的“潜在损失”和 “不当得利”。为此,建议优先考虑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同时提高女性养老金待遇水平;激励约束相容的养老金机制设计要关注对个体福利的实际影响,而非单纯的奖惩力度;坚持精算中性,加强养老金制度改革效果评估;配套实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守住生存公平底线,保障劳动公平。
2024 Vol. 1 (5): 3-1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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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然,罗熙宇
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较大压力,引导居民进行合理的退休规划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本文基于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研究金融素养对居民退休规划决策和养老模式的影响。研究发现:金融素养提升能够促进居民进行退休规划决策,提高居民选择社会养老和个人养老模式的概率,同时也会降低居民对家庭养老的依赖。金融素养提升影响退休规划和养老模式的主要渠道包括增加居民金融信息获取、提高其风险偏好以及削弱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金融素养提升对女性、低收入群体和城镇居民的退休规划促进作用更大,而且促使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更倾向于选择个人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为此,建议将金融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各类居民群体金融素养水平;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引导居民合理配置养老金融资产;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
2024 Vol. 1 (5): 17-3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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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婷婷
人口负增长叠加快速老龄化将对现收现付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在当前人口负增长不可逆的趋势下,制度赡养率攀升、制度参数协调性失灵、制度代际负担不公平、制度模式取向陷入困境将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可持续运行带来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遵循责任主体多元化、制度参数协调化、设计理念效率化、待遇调节机制精准化等理念导向,才能顺应人口环境变化的客观要求。可采取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稳健的“储备型”养老基金、提高制度赡养能力以及实施统筹层次全国化等举措,以期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安全可持续运行。
2024 Vol. 1 (5): 32-4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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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玲玲,尚柯汝,王宜冉,郭鹏宇
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调整对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的影响成为货币当局、金融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议题。本文充分考虑不同利率市场化阶段间的区制转换特征,通过构建MS-DSGE模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2019年推出新LPR机制之后货币政策传导效率的变化进行检验,并进一步基于TVP-VA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新LPR机制有效提升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并且在利率下行阶段,显著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但同时也会缩小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加大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为此,要持续完善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和利率走廊调控机制,减缓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可能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不利冲击。
2024 Vol. 1 (5): 43-5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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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少凯,张俊胡杰
随着近年来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等改革的推进,预计未来证券欺诈救济案件数量和求偿金额将显著增长。考虑到上市公司偿付能力的分化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投资者可能面临救济不足的局面。为此,有必要构建符合中国证券市场运行实际和治理需要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建构应遵循下列逻辑:一是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二是防范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道德风险;三是节省司法资源,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在资金来源方面,可考虑在创设基础配置方案的前提下,因时制宜地制定多元资金筹集方案,并根据资金偿付的优先顺序,设立统筹账户和个案账户;在赔付范围方面,在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赔付范围扩大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类案件;在赔付标准方面,对不同类别投资者的赔付数额进行限制,以防止道德风险;在设置模式方面,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组织形式,同时赋予投资者赔偿基金一定的监管职能,促使其更主动地参与到投资者保护之中。
2024 Vol. 1 (5): 58-7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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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福兴,李伊凝
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应确立适用“慢走规则”的前提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等主动交易方式,而行政划转、法院裁判等被动转让,已有临时公告制度对其加以规制,不应受到“慢走规则”约束。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考虑建立披露义务替代规则,规定临时公告可以而定期报告则不能免除“慢走规则”披露义务,且“慢走规则”不能剔除临时公告披露内容。在计算方式方面,基于“刻度说”的“慢走规则”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更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推行审慎监管的改革方向。在豁免限制方面,严格的“慢走规则”会削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大额股票交易的意愿,适当对机构投资者豁免运用“慢走规则”具有正当性。
2024 Vol. 1 (5): 74-8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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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达
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机构对数据的运用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录入和分析,而是转向了一种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长效化数据治理模式,这一变化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对于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监管困境主要来自金融业态创新与监管行为刚性、数据治理全面性与监管对象局限性、金融数据量庞大与监管数据匮乏的三大矛盾。基于此,本文提出“治理型”监管模式,该模式将治理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强调刚柔并济、多元协同以及数据赋能。为实现对金融机构数据治理的有效监管,要增强“治理型”监管模式的制度完备性,打造实质性的“政府+社会”监管格局,搭建金融监管数据技术平台,形成良性持续的全流程监管生态。
2024 Vol. 1 (5): 87-9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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