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 锋,张桃霖,黄 苹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为探索数字普惠金融对收入不平等的作用机制,采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和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构建收入不平等指标,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一,数字普惠金融对收入不平等具有收敛效应,分指数中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的收敛作用最大,使用深度次之,数字化程度最低。第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缓解家庭工资性收入不平等、减少自雇型家庭经营性收入不平等。第三,非农就业转移进程中的劳动技能升级是数字普惠金融缓解收入不平等的重要作用渠道。第四,人力资本存在调节效应,数字素养增强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于收入不平等的收敛效应。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要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功能,与提高人力资本投入和家庭数字素养进一步结合起来,逐步缩小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不平等。
2024 Vol. 1 (6): 3-1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31
)
-
杨鑫垚,叶家硕,李 杰,胡瑜洁
基于2011-2021年我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采用熵权法测算各省份的乡村振兴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水平,并实证检验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振兴的影响。结果表明:第一,2011-2021年我国乡村振兴水平提升趋势明显,但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东部省份乡村振兴水平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低。第二,数字普惠金融既直接促进乡村振兴,又通过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而间接助力提升乡村振兴水平。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振兴水平的直接促进作用在东部地区更强,但是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在东部地区不存在显著的间接效应;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振兴水平的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在数字经济高关注地区比较显著,在数字经济低关注地区并不明显。第四,在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中存在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的门槛效应。当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较高时,数字普惠金融对乡村振兴的促进作用有所下降。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要按照系统集成的改革思路,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机制设计,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加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乡村发展硬实力,注重农村居民教育以增强乡村发展软实力,进一步发挥数字普惠金融的赋能作用。
2024 Vol. 1 (6): 18-31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32
)
-
王 曦,刘 颖
在一般均衡意义下,构建债券结构化定价模型,嵌入基于企业债的信用违约互换工具(CDS),内生化企业破产阈值,解析得到企业债券定价公式,再利用非线性脉冲响应模拟,考察宏观经济波动下CDS对降低企业债券利率的影响机制及效果,并探讨政策优化问题。研究发现:CDS可以有效缓解各种负向冲击所引发的企业债利率上升,支撑债券价格;CDS通过降低企业最优破产阈值,发挥保险效应,降低债券利率;CDS对低信用评级的企业债融资的支持效果更佳,对于不同信用评级的企业债,均存在相应的CDS最优赔付力度设计。在债券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背景下,CDS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风险的有益创新。为此,建议引进多方主体参与,提升违约数据挖掘能力以对CDS合理定价,同时严控总体交易头寸和风险敞口,防范系统性风险。
2024 Vol. 1 (6): 32-51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37
)
-
陈泽艺,李常青,查大鑫
基于沟通效应与掩饰效应理论,以2011-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ESG信息披露对股价特质信息含量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ESG信息披露降低了股价特质信息含量,支持掩饰效应;ESG信息披露没有提供增量特质信息,无法实现沟通效应。第二,对于掩饰动机强、盈利波动大的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对股价特质信息含量的削减作用更为明显;管理层主要采取策略性地多披露行业层面信息而少披露公司特质信息作为掩饰手段。第三,参照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标准、主动披露公司在ESG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聘请第三方机构鉴证ESG报告,可以缓解ESG信息披露对股价特质信息含量的负向影响;分析师和媒体关注可以抑制ESG信息披露的掩饰效应,降低其对股价特质信息含量的影响。上述结论带来的政策启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ESG信息披露规范,推动上市公司提高ESG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分析师和媒体的外部治理和信息中介作用,以此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2024 Vol. 1 (6): 52-66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29
)
-
高 奇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2024 Vol. 1 (6): 67-7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33
)
-
郭雪娇,高天书
数据壁垒是限制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障碍,其首先表现为当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在定位上存在区别,进而导致对于数据出入境的各类审查措施设置亦有不同。数据跨境流动困境产生的原因在于,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和立场差异加剧壁垒形成,使得价值方面产生“数据自由”与“数据安全”的偏重分歧,最终导致立法方面规则碎片化与执法方面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争议。为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以法律手段破解数据跨境流动困境,以更紧密的国家间合作确保主权与数据的双向安全,以相关国际法体系的构建确立系统化的数据跨境规则,以国际数据法律的普遍适用增强数据跨境流动的通畅性。
2024 Vol. 1 (6): 78-88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42
)
-
李希梁
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在给反垄断监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促进其对反垄断监管的正向赋能。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的出现既有源自反垄断内部制度的局限,也有来自外部技术发展的推动。尽管人工智能赋能反垄断监管存在数据偏见、算法歧视和责任不清等风险,但可以通过明晰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限制应用场域和语料获取等举措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具体实现路径上,可探索在线索收集阶段建立垄断风险筛选预警系统,在调查评估阶段运用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精准界定相关市场,运用穿透式识别方法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力量,运用数字孪生场景式模拟技术评估竞争效果,在法律责任阶段建立行政处罚智能裁量系统。
2024 Vol. 1 (6): 89-100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