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德珠,罗霜梅
:本文以2020年新冠疫情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探究新冠疫情对于居民存款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新冠疫情受灾程度与居民存款显著正相关,动态效应分析表明这种影响在疫情发生后具有一定持续性,异质性分析发现这种影响在农村更加显著,机制检验结果表明疫情对于存款激增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影响消费者信心和投资者情绪实现的。本文验证了新冠疫情对居民存款激增的促进作用,丰富了疫情经济学的研究,为从建立消费者信心、完善资本市场方面刺激消费的政策设计提供了经验证据。
2021 Vol. 1 (3): 3-13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80
)
-
杜崇东,张婉琳,孟娜娜
:从形式到实质的利率市场化必须打破利率双轨制带来的掣肘,持续推进利率并轨改革。利率并轨改革在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定价带来了深刻影响。本文以银行净息差作为反映银行存贷款定价能力的代理变量开展实证检验,深入分析利率并轨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影响机制与影响效果。研究结果显示:第一,利率并轨通过影响银行的生息资产占比、管理决策层的风险偏好、信用风险、运营成本占比以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导致其净息差水平下降,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定价能力,尤其是贷款定价能力;第二,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商业银行从内部环境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寻求在成本控制、中间业务发展、金融科技创新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改善与发展,以提高自身的净息差水平和存贷款定价能力。基于此,第一,要加强成本控制,转变银行管理模式;第二,要加快发展中间业务,推动金融创新;第三,要完善贷款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第四,要理性对待息差水平,加强银行风险监管。
2021 Vol. 1 (3): 14-28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56
)
-
宋彦峰
:返贫成为攻克脱贫攻坚和实现全面小康的一大难题。普惠金融通过向农村家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或避险工具,帮助家庭提升风险应对水平,降低家庭的贫困脆弱性,有效防止返贫的发生。在实现逻辑上,普惠金融在贫困治理中能够实现金融的前置性帮扶,为贫困群体提供多样化的风险响应工具,并通过改善外部环境为贫困群体提供发展机会。现实中,由于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偶发性、贫困脆弱性群体的识别机制不健全、普惠金融供给体系不完善、普惠金融的排斥现象依然存在等因素,普惠金融防止返贫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为此,建议加强普惠金融的顶层设计,重视普惠金融返贫治理机制的完善;强化金融科技的支撑作用,提升普惠金融返贫治理产品的创新;完善返贫预警识别机制,提高普惠金融返贫治理的针对性;深化扶贫开发的联动机制,提高普惠金融返贫治理的效能;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2021 Vol. 1 (3): 29-37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96
)
-
陈泽艺,李常青,成佳璟
:以2013-2017年沪深股市的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从代理理论和审计师风险应对视角,实证分析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股权质押抑制了公司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质押率越高,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低。其作用机理在于:股权质押后,为规避控制权转移风险,控股股东会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也相应减弱,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相应降低;同时,审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成功购买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降低。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质押对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影响在经营环境较好的地区和分析师关注度较高的公司更为显著。
2021 Vol. 1 (3): 38-51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61
)
-
周盈盈,花冯涛
: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探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产生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显著正相关,应计盈余管理、大股东占款在其中发挥中介效应,股权质押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建议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度;要求大股东对股权质押的用途进行详细披露,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2021 Vol. 1 (3): 52-60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62
)
-
徐 晟,李铭洋
:本文利用2018-2019年的中国上市公司公开市场回购股份数据,考察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水平与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关系。研究发现:第一,公开市场回购股份会受到大股东“壕沟防御效应”与“利益协同效应”的影响,致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回购股份呈现显著倒U形关系,相对控股的大股东倾向于损害股东利益,而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更有可能维护公司价值。第二,第一大股东股权控制能力越高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可能性更高。较好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可以抑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能力,减弱大股东持股水平与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关系。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监管部门应当对大股东持股水平对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影响加以区分,密切关注相对控股股东对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影响;第二,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切实发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作用;第三,应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管,有针对性地对相对控股的大股东保持关注,确保公开市场回购股份的可持续性发展。
2021 Vol. 1 (3): 61-75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68
)
-
陈秋竹
:穿透式监管是落实监管强化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以穿透层层嵌套的合同为表现形式,反映在合同法层面可能导致司法裁判中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穿透式监管属于金融监管部门颁布规章政策的具体监管规则,将其嵌入到司法裁判中具有合理性,理论依据主要在于个体商事交易行为在公共利益维度将产生影响,而相互关联的商事合同共同构成的契约群,也是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合同之源。穿透式监管的现实意义在于有效弥补金融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金融市场秩序。但同时也应认识到,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同效力认定存在一定风险,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设置对其进行有效限制。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应借助各种解释方法进行充分地论证说理,并且经过法益的权衡评估,方能构成金融监管规则介入司法裁判合理性和合法性相统一的基础。
2021 Vol. 1 (3): 76-86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47
)
-
唐 豪,朱 琳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为我国证券群体纠纷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民事诉讼规则指引,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但该文件的内容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有关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本质上仍是对共同诉讼程序在证券群体纠纷领域的具体细化,并非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存在起诉条件设置不合理、代表人推选程序粗陋、投资者保护机构效能有限以及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抑制投资者积极性等问题。建议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集团诉讼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投资人示范诉讼,从废止起诉条件中的前置屏障、细化代表人推选程序、提升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和优化诉讼费用分担机制等方面,对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进行完善。
2021 Vol. 1 (3): 87-98 [摘要](
0
)
HTML
(1 KB)
PDF
(0 KB)
(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