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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耘,王 琰
:近两年来,国内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金融快速膨胀,成为经济运行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社会上普遍认为,货币条件宽松和信用快速扩张是导致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原因,而较少有人关注房地产市场对金融膨胀的重要反作用力。事实上,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其对金融总量、结构、工具、风险等都存在较大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性因素,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影响。只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切实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诸如房地产税开征、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土地供给制度优化等,同时从完善房地产市场制度和规范金融发展两方面着手,才能根除房价泡沫与金融膨胀相互推动的现象,切实有效防范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
2018 Vol. 1 (2): 3-1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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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华
:美国经济过度金融化最终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金融发展存在一定的边界,金融过度发展反而会阻碍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当金融发展超越甚至脱离了实体经济,进入自我扩张、自我循环的非正常轨道时,将给整个金融系统甚至整个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这就是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逻辑所在。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引导金融回归本源、促使资金“脱虚向实”、实现经济虚实协调发展过程中,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双方要共同发力。金融机构要回归信用本源,在开展金融活动时必须信守承诺,注重声誉维护和信用管理,防止发生信用危机;要回归信贷本源,坚持以信贷业务为主,理性发展非信贷业务,立足于信贷业务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和水平。同时,要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切实提高实体经济的投资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实体经济生产力和竞争力,让实体经济获得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从而增强实体经济对资金的吸附能力。
2018 Vol. 1 (2): 12-1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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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旸
:20世纪中后期以来,经济金融化逐渐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经历了不同程度的经济金融化。经济金融化的内涵与特征,以及对经济发展的效应与影响等方面,随时空背景的不同而有着不同表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经济金融化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滋生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学界围绕经济金融化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值得注意的是,过往关于经济金融化现象的研究大多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原生环境的差异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演进使得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金融化理论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本文以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对经济金融化的理论内涵、度量评价、后果影响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对目前该领域学术研究之中的局限与不足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金融化问题研究及其治理提供参考。
2018 Vol. 1 (2): 20-3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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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帅,金振琥
:金融极值风险预测与金融风险管理密切相关。为提高金融极值风险测度的精准度,全面反映金融资产收益率序列的尖峰厚尾、偏斜、集聚以及杠杆效应等特征,在EGARCH模型基础上引入Skew-t分布,然后运用POT模型对标准化残差序列建模,刻画金融资产序列的尾部特征,构建基于Beta-Skew-t-EGARCH-POT的极值风险测度模型。使用沪深300指数和香港恒生指数历史数据对模型的精度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Beta-Skew-t-EGARCH-POT模型能有效提高极值风险的预测精度,模型的有效性较好。
2018 Vol. 1 (2): 31-3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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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奥西,秦海林
:信息是影响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重要因素,但简单地获取信息并不能优化家庭金融资产配置。只有通过信息吸纳,充分消化、吸收信息中的有益成份,才能实现家庭财富保值增值的理财目标。基于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运用IV-Probit模型和IV-Tobit模型分析信息吸纳对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信息吸纳既会提高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概率,又会增加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量,有助于优化家庭金融资产配置;与城镇家庭相比,信息吸纳对农村家庭金融资产配置的影响力较弱。为进一步优化家庭金融资产配置、激活民间资本,要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帮助居民家庭高效获取投资信息;在农村和城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升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投资能力;加强农村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2018 Vol. 1 (2): 40-5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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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昌,苏益莉,胡晓辉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最突出风险。商业银行在考虑信用风险基础上进行存货质押率决策,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提高利润水平。本文以静态存货质押率模型为基础,假定借款企业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事件服从泊松分布,构建最优质押率决策模型,分析商业银行的质押率决策。研究发现:在信用风险事件服从泊松分布、存货期末价格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前提下,第一,商业银行最优质押率与存货期末价格的收益率和波动率呈正向关系,且对收益率的敏感性远高于波动率;第二,商业银行最优质押率与企业的信用等级呈正向关系、与企业违约概率呈反向关系,一旦企业信用违约概率出现上升倾向或苗头,银行最优质押率将大幅下降。
2018 Vol. 1 (2): 51-5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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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萌
:在改进的区域经济收敛模型的基础上,构建汇率波动的面板数据收敛模型,实证检验东盟“10+3”(即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是否适合建立最优货币区。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东盟“10+3”区域内各国汇率波动具有σ收敛与绝对β收敛特征,在控制了利率、人均GDP、贸易开放度、金融开放度、汇率政策与区域货币合作等因素以后,汇率波动仍然具有条件β收敛特征,由此说明东盟“10+3”适合建立最优货币区。第二,在东盟“10+3”区域内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韩国、老挝、中国、泰国与文莱7国具有俱乐部绝对β收敛与条件β收敛特征,说明在东盟“10+3”区域之内还存在一个由上述7国组成的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最优货币次区域。第三,在东盟“10+3”或7国“俱乐部”区域内,区域货币合作能够加快汇率波动收敛,说明上述两个最优货币区具有“内生性”效应。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东盟“10+3”最优货币区的建立要遵循渐进、有序的原则,可以在区域内7国“俱乐部”先行推动,然后逐步拓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二是中国与东盟“10+3”其他各国可以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经贸合作,为区域内更高级货币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8 Vol. 1 (2): 59-6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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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跃
:“粮食银行”通过对收储存粮进行金融化和准金融化经营,将粮农、粮食企业和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疏通了粮食流通渠道,拓宽了粮农、粮食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同时也使“粮食银行”面临较之传统粮食代储企业更多的风险因素,需要加强和改进法律规制并运用现代金融手段来防范风险。一是针对个别不法组织打着“粮食银行”旗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需要规范“粮食银行”的企业名称以提高其可识别性,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强化业务监管,完善“粮食银行”的信誉保障机制;二是针对“粮食银行”发行的存粮凭证可能存在无法兑现的信用风险,需要完善固定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备付粮制度、风险准备基金制度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切实保障粮农的取粮和提现要求;三是针对“粮食银行”面临着粮价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可通过适当参与期货交易和农产品价格保险来对冲和降低粮食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粮食银行”稳健经营。
2018 Vol. 1 (2): 69-7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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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韬
:求偿权是保险消费者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然而现实之中保险消费者求偿权受侵现象却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保险消费者及其求偿权的概念不明确,影响了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定损权行使主体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有关各方的认可与肯定;保险赔偿金赔付期限设置不合理,不利于保险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为此,建议修订《保险法》,将自然人和法人都纳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范畴,并对保险消费者求偿权作出明确界定;明确公估机构在定损环节的法定地位,将其定损结果作为保险理赔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同时综合采取措施提高公估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合理设定保险金赔付期限,规定自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险金赔偿期限,并明确保险消费者申请理赔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2018 Vol. 1 (2): 75-8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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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亭,张祖荣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用户出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共享单车保险能够有效转移单车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共享单车保险以骑行人身意外险为主,保障范围以意外伤残、身故及意外事故为主,保险期限较短,保险服务方便快捷。共享单车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风险评估复杂,核保核赔难度较大;保险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不足,难以满足用户安全保障的需求;有关各方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用户信息安全保障亟待加强。促进我国共享单车保险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夯实保险服务基础;推进数据共享,加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建立共享单车监管联动机制,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2018 Vol. 1 (2): 85-9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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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霞
:慢走规则是证券法规范投资行为的规则之一,但法律责任的不完善导致慢走规则使用率较低,近乎成为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的附属规则。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取消慢走规则,也有学者基于权利保护的视角提出完善慢走规则法律责任的建议。慢走规则的设立有其立法意图,但通过对慢走规则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可以发现,其目的并非是权利的保护,而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慢走规则行政责任中“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以对秩序的修正为目的,确立慢走期限顺延的限制交易规则;违反慢走规则只是对秩序的破坏,未必会造成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应单独设立民事责任,可以适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求偿;除此之外,还应确立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相结合的刑事责任,完善慢走规则的最后保障措施。
2018 Vol. 1 (2): 91-9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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