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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兵,何彦霖,邱少春
:刚性兑付是非保本型金融产品出现风险后,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金融机构事后对投
资者利益的兜底处理,其本质是投资者负盈不负亏、收益和风险不对等的投资软预算约束。在
投资者的软预算约束动机明确的前提下,软预算约束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动态承诺
不一致,对投资者提出的刚性兑付要求予以支持。刚性兑付是由投资者(软预算约束体)和金
融机构(软预算约束支持体)“合力”造成的,是在现有信息结构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的博
弈均衡。因此,改变软预算约束动机产生的环境、打破刚性兑付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预算约束
强度并不是越高越好,刚性兑付也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打破刚性兑付的过程实际上是要寻求
金融市场合意的预算约束强度,在兼顾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利益的前提下,有序破除诱发刚性
兑付的信息结构和激励条件,在渐进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长效市
场交易规则。
2018 Vol. 1 (5): 3-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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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蓉,贾 佳
:刚性兑付是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刚性兑付偏离了资产管理业务“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要求,违背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
刚性兑付会使风险收益主体发生移位,只能推后、掩盖风险而无法真正化解风险,反而会导致
风险的持续积累。刚性兑付是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速度与发展质量博弈、监管当局防控风险偏好
与维护稳定偏好博弈、金融机构损益博弈以及投资者储蓄思维与投资思维博弈等多种因素综合
作用的结果。刚性兑付在特定时期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稳定基础,但目前已成为金融业的重大
风险源,因而必须打破,但同时应当留出风险缓释的时间与空间。打破刚性兑付的根本途径在
于推动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加强风险防控,做到合规经营、谨慎经营。
2018 Vol. 1 (5): 10-1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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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砚,陈志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金融机构间的风险传染能够引发系统性风险,造成较大的
危害。本文从金融机构主体属性以及金融机构间复杂网络特性两个角度入手建立风险传染性评
估模型。通过综合考察规模、复杂性、风险性和盈利性4个方面,得到主体属性综合评分指标
;建立金融风险传染网络,计算金融网络节点出强度值、风险传染深度以及节点易受攻击程度
,从而得到机构的复杂网络特征指标;采用信息熵赋权法得到风险能力评估模型各指标权重,
计算出各机构风险传染性评分值并进行系统重要性排序。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我国金融网络
呈现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风险传染性各不相同。第二,影响金融机构风险传染性
的因素较为复杂,并非单一因素作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金融网络中风险传
染性较高的机构既可能是“大而不能倒”,也可能是“太互联、太复杂而不能倒”,不能将单
个方面作为衡量风险传染性的唯一标准。第三,鉴于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部分
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传染性,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降低负外部
性的影响,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
2018 Vol. 1 (5): 16-2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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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斌
:“二次混改”是指针对一些国有股占比较高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
者、社会资本和推进员工持股等方式以降低国有股占比,强调新时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程
度的深化。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进行识别,考察
“二次混改”后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绩效的变化。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退出绝对控股之后
,并未产生具有制衡能力和治理意愿的积极股东,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性改变有限;第二,由
于潜在制衡股东的治理能力和积极性较低,大股东控制权的弱化对公司的运营并没有产生积极
影响;第三,相对于股权结构的变动,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费用压缩能起到更好的约束,国有
股东的部分退出对于硬化上市公司的预算约束作用有限;第四,“二次混改”对企业盈利能力
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有利于提升盈利的质量。为此,下一步要以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
步完善为前提,引入和扶植真正具备互补优势和治理能力的制衡股东,营造国有资本与民营资
本平等竞争、自由融合的环境,循序渐进、切实有效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8 Vol. 1 (5): 27-3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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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明,钱浣秋
:消费信贷作为促进消费、拉动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缓解家庭部门流动性约束
,平滑当期收入与未来预期收入,从而实现居民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本文构建理论模型,从跨
期和当期两个层面验证消费信贷对消费的平滑作用,然后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建立面板平滑转换
(PSTR)模型,检验消费信贷与城镇居民消费的相关关系。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当期消费信
贷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具有正向的线性和非线性影响;第二,消费信贷滞后一期对消费支出表
现出负向的抑制作用,且其影响力小于当期;第三,消费信贷在平滑消费的同时拉动了消费,
但由于还款压力对低消费人群的消费产生了挤出效应,消费信贷对低消费人群的消费促进作用
小于对高消费人群的作用;第四,收入的增加能够有效促进消费,但提高相同的收入水平对高
消费人群的消费促进作用显著小于对低消费人群的作用。上述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是:第一,
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促进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向消费信贷领域适当倾斜,推动消费信贷发展
;第二,制定和实施配套支持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尤其是中低消费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为消费
信贷增长提供支持;第三,推动金融机构细分市场、改进服务,针对有较强消费能力的居民群
体创新消费信贷品种。
2018 Vol. 1 (5): 38-4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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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春阳,赵 灵,陈 昊
:本文从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实践出发,在识别和界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提
出涵盖“风险识别、量化分级、风险展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评级方法,
并且对2010年以来我国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级,得出判别和预测跨境资金流动
风险的若干重要指标。主要结论:一是外部因素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入的直接影响要强于对跨境
资金流出的影响;二是国内经济金融基本面因素是监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指标;三是汇
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在预测短期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方面效果显著;四是当前我国处于跨境资金流
出风险下降、短期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回升的阶段。为此,建议结合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态势,
动态调整政策工具组合和实施力度;从稳定国内经济金融运行态势着手,积极应对跨境资金流
动风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促进人民币汇率有序波动;改进外汇市场预期管理
,提升其在防范和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中的作用,为跨境资金平稳、有序流动创造有利的条
件。
2018 Vol. 1 (5): 47-59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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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骅,王 璨,朱 鹏
:本文综合运用协同理论和治理理论,提出要建立证券市场协同审计治理模式,加强审
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对接和合作,对证券市场中各类参与主体进行协同审计治理,为提升
证券市场监管效能提供有力的支持。证券市场协同审计治理模式包括协同审计机制、审计治理
机制和审计信息传递机制。上述三个子机制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产生协同效应,从而有效发挥
证券市场协同审计治理模式的整体性机制作用。证券市场协同审计治理模式能够帮助金融监管
部门减少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监管真空,实现金融监管在证券市场业务方面的全覆盖,形成较为
完善的证券市场风险管控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形成熵减的耗散结构,推动证券市场治理机制不
断完善,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018 Vol. 1 (5): 60-6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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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媛媛,潘永明
:直接干预是中央银行影响外汇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从汇率水平和汇率波动速度
两个方面起到维持汇率稳定的作用。本文运用1991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日本中央银行
干预数据和日元兑美元汇率,建立GARCH模型以分析中央银行干预频率对汇率波动的影响。实
证结果表明:高频率的干预能够有效降低汇率波动;而低频率的干预对汇率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本文研究的政策启示是:我国在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可以结合不同的政策
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干预手段,以促进外汇市场的平稳发展。
2018 Vol. 1 (5): 69-7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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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瑶
2018 Vol. 1 (5): 76-8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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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
:掠夺性放贷,即放贷组织向“弱势群体”发放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贷款,不仅给借
款人带来财产损失,而且对信贷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是运用法律手段对掠
夺性放贷行为实施规制比较早且规制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及部分
州颁布和实施反掠夺性贷款法,有效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掠夺性抵押贷款发放的
可能性,提高了抵押贷款质量,促进了抵押贷款市场良性发展。近年来,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
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失公平或带有欺骗性的放贷行为,与20世纪80年代美国抵押贷
款市场的情形具有相似性。美国反掠夺性贷款立法中关于利率和费用、触发条件和合同条款、
执行机制和救济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对于我国完善信贷立法、规制放贷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
值。有必要加以借鉴,立足我国实际,加快推进反掠夺性贷款国家立法,明确界定掠夺性放贷
行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掠夺性贷款在利率和费用方面的认定条件,提高信贷交易信息的透明
度,完善遏制掠夺性放贷的执行机制和救济手段;推动部分地区开展反掠夺性贷款地方立法,
为地方多层次信贷市场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018 Vol. 1 (5): 83-9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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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润,卢 迎
:在区块链技术的作用和影响下,我国现行合同制度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
智能合约的发展要求:一是智能合约影响现行合同制度中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撤回、撤销规则;
二是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变得更加复杂;三是改变现行的合同履行方式;四是导致合同变更、合
同解除难以实现;五是合同违约责任难以追究。面对智能合约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宜机械地
“死守”现行合同制度,而是要积极、客观地看待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在确保双方当事人之
间充分知晓且愿意采用智能合约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前提下,对现行合同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可以
考虑不予适用于智能合约;要逐步完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追究等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合同制度与智能合约顺利衔接、协同发展;要加强对智能合约的应
用研究,解决应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技术难题;要强化对智能合约发展的政策支持,推进智能
合约在我国广泛应用。
2018 Vol. 1 (5): 93-9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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