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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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

2019年 1卷 7期

刊出日期 2019-07-30

李 昊

:作为完善金融创新监管的重要模式,监管沙盒受到了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并且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付诸实践。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推行监管沙盒的做法主要是:给予监管沙盒参与机构适度的监管豁免,明确参加监管沙盒的准入标准,事先确定测试期限、范围、退出等相关事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从实际效果看,监管沙盒能够有效降低金融领域新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成本,加快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的速度,有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然而,监管沙盒在实践中也存在如下问题及有待改进之处:一是测试企业难以获得融资支持,二是审核、评估周期较长,三是监管沙盒测试退出机制尚不健全。参考境外国家和地区推行监管沙盒的做法和经验,为确保监管沙盒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开展监管沙盒试点,要遵循如下路径:第一,对监管沙盒试点予以必要的法律授权;第二,从参与主体、金融市场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审慎选择监管沙盒的试点地区;第三,建立与监管沙盒相配套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四,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第五,鼓励和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参与监管沙盒测试。

2019 Vol. 1 (7): 3-10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77 )

张龄方

:近年来,在我国内地实施监管沙盒仍处于理论探讨之际,一部分地区的“监管沙盒”已开始付诸实践。虽然地方“监管沙盒”可能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但是地方的“热情”尝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沙盒,已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从境外监管沙盒实践来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在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框架下,由承担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职责的特定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沙盒的实施;二是在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综合监管体制下,由对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管沙盒的实施;三是在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代表的分业监管框架下,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领域监管沙盒的实施。我国内地监管沙盒实施主体的确定也要立足于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我国内地层面来说,监管沙盒应当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分别负责实施,同时加强协调和配合;从实际操作而言,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监管沙盒的测试应当由“一行两会”负责;从功能补充来看,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虚拟沙盒”的测试可以由全国性的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2019 Vol. 1 (7): 11-17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31 )

姜永宏,莫 斌,肖 迪

:本文采用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行业同群效应视角下货币政策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第一,货币政策显著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宽松的货币政策会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而紧缩的货币政策会降低企业财务杠杆水平;第二,我国企业资本结构存在行业同群效应,即企业会通过竞争性模仿,参照实施同行业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第三,企业资本结构的行业同群效应弱化了货币政策对企业资本结构的作用效果,且这种弱化作用在成长速度较快的行业更加明显;第四,经验较少、可获得资源较少、对市场信息捕捉能力较差、信息处理成本较高的追随者企业的资本结构决策更容易受到同行业企业的影响,且行业同群效应弱化货币政策对企业资本结构的作用也更加明显。基于以上研究结论,为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应当平衡好“稳增长”和“降杠杆”之间的关系,既要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也要注意防范行业同群效应作用下部分企业跟随式加杠杆的风险;第二,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合,更有针对性地使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政策工具,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有扶有控,在促进高杠杆企业稳步降杠杆的同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2019 Vol. 1 (7): 18-28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63 )

徐宗宇,金舒婷

:股权质押是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平台获取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大股东为维持质押股票价值,避免遭受平仓、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风险,有动机采取盈余管理的做法。本文以2009-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大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比较分析上市公司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时股权质押与盈余管理两者关系的差异性。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后会采用较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盈余水平;第二,大股东股权质押与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的关系受到上市公司生命周期的影响,相比于成熟期上市公司,成长期和衰退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真实盈余管理的正相关关系更明显。为遏止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而采取掏空上市公司、侵占质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做法,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对策建议:第一,规范股权质押行为,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机制;第二,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审计与监管;第三,优化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第四,关注企业生命周期的影响,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实施差异化监管。

2019 Vol. 1 (7): 29-39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76 )

张 莹,李 健

:代理成本是制约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本文基于第二类代理问题视角,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融资约束的关系进行研究。采用2007-2016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程度对企业外部融资约束的影响,进而引入企业所有权性质和创新能力的情景效应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越高,企业面临的外部融资约束越严重;第二,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控股股东两权分离程度与融资约束的正相关关系更加显著;第三,企业的创新能力越高,控股股东两权分离与企业融资约束的正相关关系越不显著。以上研究结论对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带来的启示:第一,降低终极大股东的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偏离程度,将大股东的控制权限制在与现金流权比例相当的范围之内;第二,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既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缩小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在融资环境上的显性、隐性差距,也需要民营、中小企业自身改进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对控股股东的制约、监督;第三,企业应当注重创新能力的持续性培育,通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缓解控股股东两权分离所导致的融资约束。

2019 Vol. 1 (7): 40-50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46 )

季云华

:本文使用时序关联数据挖掘方法,研究跨境资金流动与企业主体行为特征、外部经济环境变量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基于2010-2018年沿海地区某省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一是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向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和批发零售业聚集,向具有外币资产或负债存量高、资本项下收支占比高、进口依赖度高、经营规模偏中上型、存续期较长等特征的一部分企业聚集,呈现出“二八”分布特征;二是企业跨境资金流动行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汇率变动是引发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重要因素,人民币汇率贬值对企业跨境资金流出的影响强于汇率升值对企业跨境资金流入的影响;三是非贸易类企业跨境收支行为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进口依存度高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更大,资产负债存量高的企业出现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概率更高。为此,要建立健全企业跨境收支行为风险监测、监管体系,完善“宏观—中观—微观”的风险监测架构,遵循“抓大放小”的监管思路,实行分类监管模式;要综合运用外汇调控工具调节企业跨境收支行为,加强对银行综合头寸的管理,强化审慎调节工具的使用,防控企业跨境收支风险;要加强对风险易暴露的资金渠道管理,做好对企业广义外债的总量管理,强化贸易收支项下的比例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2019 Vol. 1 (7): 51-60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39 )

兰立宏,庄海燕

: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性、快捷性、非接触性、服务分割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趋于失灵。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已成为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明确提出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462号决议》在国际法上明确了各国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国际义务,鼓励成员国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为了更有效地防控虚拟货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明确虚拟货币的虚拟资产性质,并在立法和监管中使用“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等标准术语;第二,遵循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密切监测和定期评估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及其风险;第三,明确和细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第四,完善国内监管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国际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2019 Vol. 1 (7): 61-68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70 )

李 铭

:与证券内幕交易相对频发相比,期货内幕交易较为少见,其可能原因在于:一是期货市场与证券市场在法制基础、市场结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内幕交易作用于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路径不同,期货内幕信息主要来源于某个行业或市场,且通常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二是期货内幕交易可能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可能排除有关期货内幕交易法律的适用;三是期货内幕信息的获取难度较大、不确定性较高,加之期货交易的风险性较高,期货内幕交易一般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若未来我国市场引入个股期货、个股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鉴于其内幕交易的运作机制与证券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相似性,期货内幕交易的发生几率可能上升。为此,有必要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创新进程,加强对特定期货品种内幕交易的防范,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2019 Vol. 1 (7): 69-78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16 )

叶嘉敏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着力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尤其是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的规定却较为笼统,这是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还不完善的一个缩影。明确与提升金融机构信义义务标准,对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机构公信力、降低市场监管成本都大有裨益。完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规范,可采取比较法的视角与案例分析的范式,细化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增加适当产品推荐义务与信息说明义务;在充实金融机构信义义务总括性规定的同时,根据资管产品类型与投资者实际情况将信义义务类别化;明确规范民事裁判援引效力,平衡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信义义务要求,形成结合金融法律、监管法规与自律规范的差异化、多层次的规范格局。

2019 Vol. 1 (7): 79-88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47 )

陈一洪

:在国内银行业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着存贷利差不断收窄、盈利能力逐步下降的挑战,推动零售业务战略转型势在必行。本文基于银行零售业务发展规律,分析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现状、趋势,指出无论从零售存贷款规模和占比,还是从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贡献来看,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仍处在较低发展水平上,与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及领先股份制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发展面临客户基础不扎实、产品市场竞争力不足、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总行“部门墙”难以打通、金融科技能力有待提升等五方面的瓶颈约束。下一步要从聚焦金融科技、切入业务场景、优化组织架构、加强产品创新、改革绩效考核机制、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打造专业化特色化业务模式等七个方面着力突破,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跨越发展。

2019 Vol. 1 (7): 89-97 [摘要]( 0 HTML (1 KB)  PDF  (0 KB)  ( 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