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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宇
:历史上,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调整总是高度依赖于宏观经济数据,从目前情况看,美国的宏观经济数据并不支持美联储的降息决定。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关于三次降息的理由陈述也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美国货币政策面临两难困境,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框架、货币政策工具箱和货币政策操作方式正在调整变化之中。
2019 Vol. 1 (10): 3-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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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平
:由于不同投资者在信息成本投入方面有着显著差异,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偏在现象,即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呈不对称状态。互联网金融交易本质上是信用风险的交易。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时空间离和“去中介化”特征,加之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逐步累积。为了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可能引发的金融脆弱、市场失灵、金融不公平等问题,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偏在进行规制。为此,要遵循信息偏在内生信用风险的逻辑属性,以构建信息偏在规制制度与方法体系作为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的重点,并使信息工具的功能得以实现。基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偏在规制理念与方式较为落后的实然状况,应当嵌入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投资者分类保护、信息披露以及“穿透式”监管等制度安排,以此保障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2019 Vol. 1 (10): 7-1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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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飞,刘志洋
:本文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人人贷”的历史数据为研究样本,从风险补偿的视角,研究互联网金融利率定价能否有效覆盖违约风险。研究结果表明:P2P产品的借款利率整体上低估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投资者对借款订单信息、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信用评估信息存在不同的风险敏感性,对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婚姻状况的风险敏感性较高,而对借款人的工作所属行业、工作时间、年龄、学历信息的风险敏感性较低;在不同的P2P细分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风险敏感性有所不同,其对借款人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也有所差异,进而产生了部分细分市场中违约风险被低估或者高估的现象。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利率定价机制并不能够准确反映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为此,要反思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定价和风险控制机制,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着手,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要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夯实利率定价准确反映风险的基础;要推动互联网金融平台优化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机制,引导投资者对信用评估信息给予关注和重视;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引导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违约风险及其他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定价。
2019 Vol. 1 (10): 15-25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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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旻丹
:共享经济是经济发展到更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自我调适的必然结果。共享经济平台发源的背景,既与消费主义盛行、生产和需求不匹配、经济衰退等经济因素有关,也与环境污染、人际隔阂、企业和社会团体难以兼顾效率与社会功能等社会文化因素相关,还与信息技术发展、零售型共享平台兴起、社交平台出现等现实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对于共享经济平台而言,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是共享经济平台与传统企业的边界,线上线下同时发生交易是共享经济平台与零售型共享平台的边界,以数据信息作为行为内容是共享经济平台与服务提供者的边界。共享经济平台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从市场主体看,市场结构高度集中而非分散竞争,市场行为复杂而非具有规律性,市场绩效多重而非单一;从治理主体看,主体目标一致而非分歧,行为方式交互而非独立,资源配置共享而非独占,责任共担而非独担;从伦理主体看,接入机会平等而非精英化,运营动力源于合作而非独力,影响范围全面而非单一,成果分配共赢而非零和。
2019 Vol. 1 (10): 26-3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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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鹏,张润驰
:本文运用基于集合种群理论思想的元胞自动机方法(CA),分别选取2009年和2017年两个典型时点,在不同情景下模拟仿真影子银行风险在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传染过程。研究结果表明:当央行不救助时,即使商业银行的风险传染率较低、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在模拟期内风险迅速蔓延,风险大规模爆发仍然不可避免;当央行对风险感染银行进行无差异、高强度救助时,风险爆发的银行数量得以有效控制在较低水平;当央行实施差异化救助时,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较高而央行救助率较低,风险爆发水平仍然较高,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较低而央行救助率较高,风险爆发水平则会较低。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央行救助是阻断影子银行风险在商业银行体系中传染、扩散的关键要素,而微观审慎监管在应对风险传染方面的有效性不足。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中央银行对受影子银行风险感染的商业银行进行救助,应该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道德风险因素的前提下及时采取高强度救助措施,以及时阻断风险蔓延;以贯彻执行《资管新规》为抓手,强化对影子银行通道类业务的监管;将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防控影子银行风险向商业银行体系的传染,推进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 Vol. 1 (10): 37-4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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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晗
:基于高阶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以2010-2017年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高管海外经历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以及政治关联在两者关系中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海外经历是知识转移的重要途径,海归高管在国外积累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有助于提升企业投资效率,这种影响在过度投资企业中表现得更加明显。第二,政治关联的资源效应和信息效应正向调节高管海外经历和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不足企业,政治关联可以缓解企业面临的资源瓶颈,强化高管海外经历的智力资本效应。上述研究结论表明,吸引优秀海归人才对企业提升投资效率、促进长期发展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但这种效应的发挥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作为保障。为了增强“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效果,要完善税收、社保、医疗、子女教育等配套政策,为海归人才在国内就业、创业提供有力支持;要完善相关制度,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建设,为企业提供有力的基础设施保障和政务服务支持。
2019 Vol. 1 (10): 48-5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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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凯,刘苏珊,方 强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之一,由于自然灾害的偶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往往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巨灾债券作为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能够有效弥补巨灾保险的不足,分散巨灾风险,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害,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巨灾债券进行市场化运营的关键在于定价是否准确。本文利用广东省1983年至2017年间的台风损失数据和1951年至2017年间的台风登陆次数数据,基于非寿险精算和蒙特卡洛模拟方法进行巨灾损失分布和发生次数的拟合,运用Wang两因素模型对台风巨灾债券定价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巨灾债券价格随着触发概率的下降而上升,保障型债券比无保障型债券价格更高。由上述研究结论带来的启示:第一,建立健全巨灾损失数据库,为巨灾债券定价提供数据支撑;第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巨灾债券融资担保制度;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为巨灾债券提供制度保障。
2019 Vol. 1 (10): 58-66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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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贵春,胡睿超
:我国内地科创板监管规则从“持续盈利能力”向“持续经营能力”导向转变过程中,香港证券市场的相关经验值得借鉴。香港证券市场推行“持续经营能力”导向监管的主要逻辑是:第一,在发行上市环节,防范空心化企业利用上市获得利益;第二,在持续监管环节,审慎、及时地对财务状况困难、收入及盈利水平较低的空壳公司进行除牌处置;第三,在并购重组监管环节,针对拥有大量现金或将短期证券、资金投资于与主营业务无关项目的空壳公司给予限制借壳上市。在如何加强对“空壳公司”监管、防范主营业务空心化这一问题上,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有着共通的诉求。就内地科创板监管规则的构建而言,建立健全“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与推进发行注册制改革并不矛盾,引入“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有助于消除“持续盈利能力”监管规则带来的弊端。为此,一是要确立以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发行上市考察的关键条件,加强对“空壳公司”的监管、清理和处置,从而构建全面的“持续经营能力”监管规则体系;二是要明确和细化“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定标准,考虑选用指标的全面性,同时在监管标准的把握上体现一定的包容性;三是在证券法律中明确“持续经营能力”的基本要求,完善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配套规则,向市场层层传递监管导向、明确规则适用的逻辑。
2019 Vol. 1 (10): 67-74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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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
:仅仅依靠政府供给的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保障深度有限、报销比例受限等自限性,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目标契合、本质属性契合、服务手段契合,因而商业健康保险能够有效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板与不足,为居民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和更深层次的风险保障。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主要面临着制度衔接、信息数据对接等问题亟待解决,商业健康保险也存在着产品创新有待加强、结构有待优化,覆盖人群少、核赔时隐性限制条款多等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引入协作性公共管理理念,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协同发展。要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采取对购买团体健康保险给予税收减免、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等政策措施,刺激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要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医院和基本医疗保费结算平台的一体化建设;要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效能和服务质效,强化专项医疗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增加慢性疾病保险产品种类,开发和推广面向特殊群体的健康保险产品,丰富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推广失能收入保险。
2019 Vol. 1 (10): 75-8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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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家慧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拯救主要采取重组与和解两种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具有较高拯救价值的企业实现重组或和解的效果不够理想,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在破产处置过程中长时间的停业加剧了资产贬损和资源浪费,从而使得破产企业错失重生的有利窗口期。为此,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继续生产经营问题,通过维持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持续运营来促使企业的整体价值提升,达到资产保值、职工稳定、收益增加和企业重生的目的。目前,破产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还面临着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制度缺陷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理念尚未确立、债务主体怠于拯救、权利主体利益对峙、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综合服务保障缺位。针对上述制约因素,一是要树立和强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理念,不能简单地从企业角度看待破产,而是应当将其视为一种金融现象进行分析并有效应对,以化解金融债权风险;二是要优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制度架构,完善破产企业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制度,健全企业集团破产集中管辖制度;三是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综合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将综合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定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以避免决策失误令债权人利益受损和新矛盾出现。
2019 Vol. 1 (10): 82-88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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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伟腾
:基于切入视角的不同,英美法系关于信义义务产生及性质的理论探讨可分为形式主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三种学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人都不应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从形式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并非信义关系,因而不应负有信义义务。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几乎不存在机会主义的空间,缺乏适用信义义务的前提条件。从道德主义视角来看,基金托管人缺乏信任基础上的利他承诺,因而也不应承担信义义务。为了促进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以至整个基金业健康发展,需要改变视基金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受托人这一观念,重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责任边界。建议删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托管人信义义务及受托人身份的相关规定;厘清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回归合同本源,以合同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2019 Vol. 1 (10): 89-97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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